浙江同济科技职业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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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同济科技职业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 经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入学考试录取的学生,一般应在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为尊重学生专业学习选择权,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提高学院教学和学生学习质量,现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浙江省普通本专科院校学生转专业的指导意见》(浙教高教〔2012165号)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院正式在校在籍全日制学生,学习满一学期且期间无违纪行为,修完本专业已开必修课程后均可申请转专业。

第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转专业: 1.入学未满一个学期的; 2.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的; 3.应予退学的;

4.上级招生主管部门和学校在招生时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

5.已享有一次转专业(含转学)机会的; 6.不同招生类别的专业不能互转。 第四条 转专业的名额和程序

1.转出专业的学生人数由转出系控制,原则上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学生均应予以推荐。

2.转入专业的学生人数由转入系控制,无法满足全部申请人数的专业须制定选拔方案并报教务处审核备案。接收学生转入后班级人数超过48人(艺术设计类专业40人)原则上要求新增设班级。

3.转专业程序:学生于第一学期末向转出系提出书面申请,转出系完成审核后将推荐名单报教务处,转入系根据教务处公布名单在第二学期开学前完成选拔审核并将接收名单报教务处,教务处审核后于第二学期开学第一周予以公示,经主管院长批准后公布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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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转专业学生的学籍处理

1.获准转专业的学生,必须按转入专业对应年级的人才培养方案修读课程和学费标准缴纳学费。对转入前该生已取得的课程学分按下列办法处理:

1)若已修课程与转入专业课程名称相同、教学大纲基本一致、学分相同,则已取得课程学分可直接冲抵;

2)若已修课程与转入专业课程名称及教学大纲相近,但学分更高,则已取得课程学分可冲抵相应课程学分,超出部分学分作废;若已修课程与转入专业课程名称及教学大纲相近,但学分更低,原则上已取得课程学分不可用于冲抵相应课程学分。

3)其余课程学分可作为转入后专业的公共选修课程的学分。

2.学生转专业后,需补修转入专业的课程须重修。若需补修转入专业的课程学分达到28学分及以上时,降入下一年级学习。

3.学生转专业后须满足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条件后方可毕业。

第六条 大类招生的各专业,学生完成基础教学阶段学业后,各系以“尊重志愿,成绩优先,合理利用教学资源”为原则制定“分流方案”进行分流,报教务处批准后,学生转入培养方案的专业教学阶段。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15级起实行,由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本规定与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相抵触,以上级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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