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形资产计价及摊销的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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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计价及摊销的处理方法

()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

无形资产遵循历史成本原则,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应视具体情况区别确定:

1.外购的无形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2.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3.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摊销方法

无形资产应当采取直线法摊销。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

1.商誉不得分期摊销;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2.纳税人自行研制开发无形资产,应对研究开发费用进行准确归集,凡在发生时已作为研究开发费直接扣除的,该项无形资产使用时,不得再分期摊销。

3.无形资产的成本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处置无形资产的当月不再摊销。即无形资产摊销的起始和停止日期为当月。

当月增加的无形资产,当月开始摊销;当月减少的无形资产,月不再摊销。

4.无形资产的残值应为零。 ()摊销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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