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转账备注借款能证明借贷关系存在吗?

2022-07-22 00:47:13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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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处移动互联网时代,越来越多的小伙伴选择手机银行转账啦,动动手指就搞定,不必跑腿去银行。可大家知道不,手机银行转账容易产生借贷关系纠纷,轻者挚友变陌路,重者人财两空。那么用手机转账的方式借钱给别人,有啥要注意的呢?



梁天福先生通过手机银行向关系很好的同事文忆转款5万元,由于是借款,他特地在转账备注栏中标明借款,为此没有要文忆给欠条和借据。梁先生转账分两次,一次在2013118日,他通过手机银行向文先生转账1万元;另一次在20131226日转账4万元。两次他都在汇款的备注栏中填写借款给文忆办事201438日,文忆突发疾病死亡。后梁先生要求文忆的继承人还钱被拒,梁先生遂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梁天福提供的转账凭证备注,虽然注明该款项是支付给文忆的借款,但这是梁天福自己在手机银行的备注,是他个人意思表示,文忆对该笔款项的性质没有作出任何意思回复。因此,双方没有对该笔款项因借贷关系而产生的支付关系达成合意。由于没有其他有说服力的证据,该转账凭证及备注信息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梁天福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一审法院驳回了梁天福的诉讼请求。梁天福上诉,二审法院认定备注借款只是他个人意思的表示,不必然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维持原判。为此,梁先生没有要回这5万元。



即使在手机转账时,特意备注所转账款项的用途为借款给某人,也不足以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需要其他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的证据予以佐证,如借条、电话录音、证人证言、手机短信等。否则,可能存在以下风险:

第一,不能立案的风险。《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1991>21)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

第二,不能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的败诉风险。手机银行转账汇款可以基于多种原因,如支付货款、捐赠等,手机转账凭证只能证明双方有经济往来,即使备注写为借款借贷,也只能说明转账人认为该款项用于借贷,而不能证明对方也认可该款项为借款,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会议纪要》20131号)第二条,原告基于借贷关系主张返还借款的,应当对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等要件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原告仅提供转账、存款凭证等交付凭证,未提供借贷


合意凭证,被告以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或者存在其他法律关系为抗辩,并提出证据足以对借款关系真实性产生合理怀疑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原告就双方存在借贷合意进一步提供证据。原告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的,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可见,仅有手机转账凭证,只完成了钱款已付的举证,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

同理,用手机转账的方式偿还借款及其利息时,最好也要求债权人出具收条,注明该项款项是用于偿还某项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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