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交通运输审判庭关于接受平安保险公司申请为水险业务中提供有关担保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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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交通运输审判庭关于接受平安保险公司

申请为水险业务中提供有关担保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1989.07.25 【文 号】法交[1989]15 【施行日期】1989.07.25 【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海事诉讼特别程序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交通运输审判庭关于接受平安保险公司申请为

水险业务中提供有关担保的函

(1989年7月25日法交〔1989〕15号)

广东、上海、武汉、青岛、天津、大连海事法院:

平安保险公司是交通部香港招商局和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合资经营的全民所有制金融保险企业,于1988年3月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成立,5月正式开业,现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5亿元、港币1.5亿元。平安保险公司现有四个分公司,且将在国内沿海地区继续设立分支机构。为提高赔付能力,该公司于1988年10月又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订立了分保合同,将其所承保业务的30%分保给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该公司经营范围为办理企业财产险、货物运输险、船舶险、建筑安装工程险等人民币和外汇业务。现平安保险公司向我庭申请接受在其经营的水险业务中为船舶、货物保险人提供的有关担保。

经研究认为,平安保险公司为国营企业,资金雄厚,其担保有可靠的保证,同时法院接受平安公司为其被保险人出具的担保,也扩大了为当事人担保的渠道,对


法院审理海事案件提供了方便条件。故决定各海事法院接受平安保险公司为其被保险人提供的担保。

执行中有何问题,望告我庭。 特此通知

(抄送:广东省、上海市、湖北省、山东省、天津市、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平安保险公司)

附一:最高人民法院交通运输审判庭函法交〔1989〕14号 平安保险公司:

你公司平保函〔89〕004号函收悉。

经研究,决定接受你公司的申请,海事法院认可你公司作为船舶、货物保险人为被保险人出具的担保。有关事宜,由我庭通知各海事法院。

有关业务,请与海事法院直接联系,并将你公司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寄各海事法院。

1989年7月25日

附二:

平安保险公司关于申请接受我公司出具担保的函平保函

〔89〕004号

最高人民法院交通庭:

我公司是交通部招商局和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合资经营的全民所有制金融保险企业,是我国第二家经营保险业务的专业公司。公司于去年3月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5月在深圳正式开业,资本金为人民币

1.5

亿元,港币1.5亿元。

经营财产险类、责任险类、信用保证保险、人身险类的人民币和外汇保险业务。截止今年6月底,业务总承保额达60多亿。公司所做业务70%以上分保给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国外公司有300多家检验理赔代理。目前,公司包括海南省在内


有四个分公司,并已开始在国内沿海地区设立分支机构。

在我公司经营的保险业务,尤其是水险业务中,我公司做为船舶、货物保险人,经常需要为被保险人提供碰撞、救助、共同海损等担保书。根据我公司和股东单位的资金能力以及我公司的再保险安排,完全能够保证我公司所提供担保的兑现。为避免在发生海上事故时因担保问题而耽搁时间,我们特此申请,请接受我公司做为保险人为被保险人出具的书面担保。 盼予以批准并望通知属下机构。 (抄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管理司)



1989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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