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号——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自主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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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号 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自主行权



为完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行权业务,提高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行权效率,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一般规定

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自主行权业务是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在规定的行权期间内,自主选择行权时间和行权数量,在缴纳行权资金和相关税费后,获得上市公司无限售流通股股票。自主行权只适用于激励股份来源于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股份的情形。

二、自主行权实施前的准备工作

1.上市公司为使其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在行权期内可以通过指定证券公司系统自主选择行权时间和行权数量,需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申请办理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自主行权业务。上市公司需要按照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相关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2.上市公司在实施自主行权前,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聘请符合要求的证券公司作为提供自主行权服务的主办券商;

2)与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及主办券商共同签订自主行权服务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权利义务;

3)披露符合行权条件等公告。上市公司需召开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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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权条件成就、股权激励对象名单、行权期、采取自主行权模式等事项,确保其合规性,并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及股票期权符合行权条件等公告。公告中需明确行权方式为自主行权; 4)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三、自主行权业务申请的办理

1.上市公司按照中国结算的要求向中国结算提交《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自主行权业务通知》,约定自主行权实施公告披露日期、行权起止日期、期权数量等事项。

2.披露自主行权实施公告。中国结算将审核后的《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自主行权业务通知》发送给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后,上市公司在自主行权起始日(R)的至少3个交易日(R-3日)前披露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自主行权实施公告。

四、行权股份的登记

1. 在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内,上市公司激励对象通过主办券商的系统申报行权(T日)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一交易日(T+1日)办理清算交收和新增股份登记。

2.行权新增的股份于交收日的下一交易日(T+2日)上市交易。 五、暂停行权

在股票交易窗口期或自主行权相关要素发生变化时,应在一定期间内暂停行权。

1.窗口期暂停行权。根据中国结算有关自主行权的规定,在定期报告等股票交易窗口期应限制行权。对此,上市公司应于限制行权起始日前及时披露有关限制行权的提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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