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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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分、子公司管理,降低分、子公司经营风险,依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分、子公司,各级领导和全体员工都必须严格遵守、认真执行。

第二章 证章管理

第三条 分、子公司的营业执照、银行开户许可证、负责人章(或法定代表人章)、财务专用章与发票专用章应妥善保管并建立使用登记台账,登记所用时间、用途与经办人,并由经办人签字确认,归还时应注明归还日期和归还人,并由归还人签字确认。

第四条 分、子公司银行印鉴应妥善保管,负责人章(或法定代表人章)、财务专用章应由两个人分别保管,除支票、电汇等一般性业务外,不得动用负责人章(或法定代表人章)与财务专用章。

第五条 发票专用章与发票应分开放置,妥善保管,空白发票不得加盖发票专用章,作废发票应及时登记,并加盖发票作废章或在票面上注明“作废”。

第六条 分、子公司必须定期对相关证照进行年检,保证其合法、有效,并把年检后的复印件及时报送至公司综合管理部等相关部门备案。

第七条 不得伪造复制分、子公司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等证照,不得伪造刻制分、子公司各种印章。未按照以上要求管理而产生的风险,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八条 分、子公司必须建立现金、支票台账或现金、银行日记账,日清日结。现金和支票必须妥善保管,并与银行印鉴分开保管。

第九条 每日库存现金不得超过5000元,否则由此产生的风险由相关责任人承担。每日上班前与下班后必须对库存现金和剩余支票进行盘点,并作盘点记录。

第十条 收到的现金必须开具收款收据,并加盖出纳人名章和现金收讫章(或财务专用章),所收现金必须存入银行,不得坐支现金。

第四章 工程款的管理


第十一条 工程收款应按合同约定存入指定账户,付款应按照公司审批流程办理,承分包发票、材料票等原始凭证必须齐全。

第十二条 工程款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移作他用。

第十三条 分、子公司不得私自承揽工程,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私自收付款,如遇特殊情况应报总公司审批。

第五章 涉税管理

第十四条 分、子公司应在当地规定的报税时间前进行报税,否则由此产生的滞纳金等相关罚款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十五条 报销或请款时所需的发票必须经过查验,保证其真实性,并由相关负责人签章确认,否则由此产生的风险由该责任人承担,收据或白条不得入账。

第十六条 分、子公司原则上不得承接公司所在地以外的项目,已经承接的外埠项目应建立外管证台账,及时核销外管证。天津地区的项目由总公司承接。

第六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 分、子公司应建立独立的核算系统和电子账套,条件不具备的可以建立手工账套(或以电子表格记账),但必须按照会计核算制度正确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八条 分、子公司财务人员必须遵守职业道德,保守总公司及分、子公司机密。每月3日前结账,并把财务报表、明细账等报送至总公司。

第十九条 总公司财务计划部、审计部原则上每季度对分、子公司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七章

第二十条 任何违背本制度的行为,公司有权视情节程度进行处罚,直至冻结分子公司账号或终止分子公司的经营管理权,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涉及的相关规定,均依照执行公司的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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