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学生学费、住宿费等费用收缴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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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学生学费、住宿费等费用收缴的管理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含研究生、全日制本专科生、成人教育学院学生、进修生等)学费、住宿费收缴工作,加强学生学费、住宿费收缴管理,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根据学校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学生学费、住宿费必须按期足额上缴学校。具体交费办法为:

1.新学年开学,学生应按规定报到注册时间到所在院(系)领取交费单,到财务处交纳学费、住宿费。学生交纳费用后,财务处出具收据并在交费单上签章,各院(系)收到学生交费单后,方可为学生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2.不能按时足额交费的学生,原则上不予注册。特殊情况,按以下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1)因汇款未到不能按期交费的学生,可向所在院(系)申请缓交,院(系)领导审批后,可办理缓交手续,缓交期最长为 4;

2)确有经济困难不能按期足额交费的学生(仅指研究生和全日制本专科生),由本人提出申请,院(系)审批,由学生处勤工助学中心统一组织各院(系)办理助学贷款手续,财务处协同办理。学生助学贷款详见《XXXX大学学生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二、高等教育为非义务教育学生必须按规定交纳学费、住宿费。为保证收费工作的正常进行,对不按期足额交费、或超过所规定的缓交期间且不办理贷款手续的学生,各院(系)将名单报教务处和学生


处,并进行如下处理:

1.每年按略低于银行同期定期贷款利率收取滞纳金(XXXX年暂 3%收取滞纳金);

2.不予注册,不予参加选课、选教,期末考试不计成绩,不计算学分,毕业班学生不予进行毕业资格审查;

3.停发生活补助;

4.取消评奖、评优、困难补助的资格;

5.毕业时学校不发就业协议书,不发毕业证、学位证,不予电子注册。

三、按照学校管理权限重心下移的有关政策规定,各院(系)学生的学费收缴管理工作由学生所在院(系)负责,学生处、财务处协助配合。

1.各院(系)学生交费情况与其部门经费预算挂钩。每年秋季学期收费阶段结束后,由财务处统计出各院 (系)学生收费完成数据,学校将按各院(系)当年实际收费情况,核拨相应的经费数额。

2.各院(系)应加强学生交费意识的教育,引导学生正确认识学校收费工作中的各项政策,并加强与学生家长的联系,共同做好促进学生自觉、按章交费的工作。

四、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五、本规定自XXXX年秋季学期开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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