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规定》的主要法律依据

2022-05-27 01:50:23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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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规定(试行)》的主要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第二款规定:“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规定金额以上的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时,应当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行核对并登记。第三款规定:“客户由他人代理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同时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第五款规定:“金融机构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第六款规定:金融机构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或者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第十八条规定:“金融机构进行客户身份识别、认为必要时,可以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实客户的有关身份信息。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五十七条规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 第八十二条规定:“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申请人必须使用其本名,并提交证明其身份的合法证件。 三、《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 第七条规定:“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代理他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不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的,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开立个人存款账户。 四、《票据法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规定:“票据法所称‘本名’是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上的姓名。 五、《支付结算办法》 第十五条规定:“办理支付结算需要交验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是指居民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户口簿、护照、港澳台同胞回乡证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持票人,可以向选择的任何一家银行机构提示付款。提示付款时,应在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并填明本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由其本人向银行提交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银行审核无误后,将其身份证件复印件留存备查,……”第二款规定:“转账支付的,应由原持票人向银行填制支款凭证,并由本人交验其身份证件办理支付款项。……”第四款规定:“持票人对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需要委托他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的,应在银行汇票背面背书栏签章,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被委托人姓名和背书日期以及委托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发证机关。被委托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也应在银行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记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并同时向银行交验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第六十九条规定:“持票人超过期限向代理付款银行提示付款不获付款的,须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持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第七十条规定:“申请人因银行汇票超过付款提示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应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同时提交到出票银行。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出具该单位的证明;申请人为个人的,应出具该本人的身份证件。……” 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未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持票人,凭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向出票银行支取现金的,应在银行本票背面签章,记载本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并交验本人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第二款规定:“转账支付的,应由原持票人向银行填制支款凭证,并由本人交验其身份证件办理支付款项。……”第二款规定:“持票人对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需要委托他人向出票银行提示付款的,应在银行本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被委托人姓名和背书日期以及委托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发证机关。被委托人向出票银行提示付款时,也应在银行本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记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并同时向银行交验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不获付款的,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可持银行本票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申请人因银行本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应将银行本票提交到出票银行,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出具该单位的证明;申请人为个人的,应出具该本人的身份证件。……” 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收款人持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时,应在支票背面‘收款人签章’处签章,持票人为个人的,还需交验本人身份证件,并在支票背面注明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 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信用卡丧失,持卡人应立即持本人身份证件或其它有效证明,并按规定提供有关情况,向发卡银行或代办银行申请挂失。发卡银行或代办银行审核后办理挂失手续。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凭信、电汇的取款通知或‘留行待取’的,向汇入银行支取款项,必须交验本人的身份证件,在信、电汇凭证上注明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并在‘收款人签盖章’下签章;……”第三款规定:“收款人需要委托他人向汇入银行支取款项的,应在取款通知上签章,注明本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发证机关和‘代理’字样以及代理人姓名。代理人代理取款时,也应在取款通知上签章,注明其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并同时交验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六、《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规定:“存款人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一)中国居民,应出具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应出具军人身份证件。(三)中国人民武装警察,应出具武警身份证件。(四)香港、澳门居民,应出具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应出具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五)外国公民,应出具护照。(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银行为个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根据需要还可要求申请人出具户口簿、驾驶执照、护照等有效证件。

第二十六条规定:“存款人申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授权书及其身份证件,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


证件。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银行应对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和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 第四十七条规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 第五十二条规定:“未获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单位,在验资期满后,应向银行申请撤销注册验资临时存款账户,其账户资金应退还给原汇款人账户。注册验资资金以现金方式存入,出资人需提取现金的,应出具缴存现金时的现金缴款单原件及其有效身份证件。 第六十三条规定:“存款人应加强对预留银行签章的管理。……个人遗失或更换预留个人印章或更换签字人时,应向开户银行出具经签名确认的书面申请,以及原预留印章或签字人的个人身份证件。银行应留存相应的复印件,并凭以办理预留银行签章的变更。 七、《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第九条第一款规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和实施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第一项规定:“对要求建立业务关系或者办理规定金额以上的一次性金融业务的客户身份进行识别,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客户身份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予以更新。第三项规定:“在办理业务中发现异常迹象或者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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