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商法的认识

2023-05-09 18:54:14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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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认识

对商法的认识

从这一个学期对商法的学习,已经对商法有了一个大概的了解,下面就结合跟老师听课

所得来和自己的认识来谈谈商法。

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或商事行为的法律,主要包括公司法、保险法、票据法等...狭义上仅指法典及其附属法规。广义包括全部商事法律部门。商法主要有四个特点:1. 保护营利性 所谓保护营利性,是指商法对依法追求营利的商事活动采取鼓励而非压制、保护而非打击甚至积极创造条件而非消极抵抗破坏的态度。2. 自主性 所谓自主性,是指商法有自己的发展动力、自己的发展规律和自己的发展轨迹。学者对此进行了正确总结,个商法体系都处在一种演化的过程之中,这一过程表现为在数个世纪中不断地把过去展现于未来,表现为一种自主的发展。3. 发展性 所谓发展性,是指商法较其他部门法表现出更为明显的能够顺应实践的发展及其需要而适时、及时地作出相应变化调整的特点。4. 国际性 所谓国际性,是指相对于民法、刑法等其他部门法,各国商法规则在内容、形式等方面具有更高程度的共通性或一致性。

商法做为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行成的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若按孟德斯鸠的观点走的话,商法做为法的一类也想当然的有自己的的所属,及所说的精神。 商法的精神在于:1,规范商事行为。2,鼓励交易。3,保障交易的顺利便捷进行。4诚实信用。5,公众的利益。6,自由交易。

1,规范商事行为。商事行为说直白一点就是进行贸易所做的举动,也就是做买卖,谁都想做买卖,而谁做买卖的想法都是不一样的,人各有异吗。这样的话在进行交易中就会有各式各样的行为,不分好坏的行为。要想让商事贸易顺畅有序的长久不衰的进行下去,就应该对其进行规范,而不能说任其所为。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2,鼓励交易。商法早已不是仅仅对商人制定的法了,随着社会的大发展,单纯的去区分一个人的职业会是很困难的,而今不会说想交换东西非要找个中间商去进行了,现在信息的发达,已使每个人在任何时候都有可能充当商人的角色,在这个大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你只要遵守市场交易准则就够了,别无它需。这也正是所谓的优化资源配置了。

3,保障交易。在遵守市场交易准则的条件下,交易就应该很顺利的进行,而不是处处受到阻碍。对于商事行为的目的营利来说,顺利的营利是比什么都重要的。交易的便捷,交易的短期时效,交易的安全性,等有关交易顺利进行的各个事项又是那么的重要,谁不想用最少的成本换来最大的收益。

4,诚实信用。这是个多么重要的东西。他的王位在商法中可是动摇不得的。自古就有从商既奸的古语,不管是对商者的偏见,还是对商者的不满,这句话就是对诚实信用的最大的要求。商事行为追求的是营利,是不择手段的惟利是图呢,还是有儒家非凡的君子取材有道呢。奸商儒商,我想商法的宗旨在此也可见一斑吧。

5,公众的利益。当公众利益不再只是靠仅有的那么一点政府权力去维护时,当公众利益会轻易就让私利踩在脚下时,面对日益繁荣的经济,面对越来越琢磨不透的商事行为时,我们公众的利益该怎么去挽救。不能去依赖所谓的公德,不能把商事行为的良心想的多么高


尚,而是要用法律去尽可能的约束之。

商法的精神这几点是远远不能道尽的。不论是西方的唯商是从,还是中国商事在传统约束下的畸形发展,其重要的目的是为了让商业这个传统的行业在未来的日子里蒸蒸日上。 基于商法的上述特点,结合司法考试的命题特点与规律,对本学科的学习提出以下建议, (一)要联系民法的基本理论与制度进行学习,复习时要回忆起与民法相关的知识,做到融会贯通。

商法与民法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学习时一定要在脑子中带着民法的思维,运用民法的理论与制度去分析、理解商法中的理论与制度。例如,公司法中的核心问题之一就是围绕公司这一组织机构而形成的各利益主体之间的权利保护问题,包括股东的权利、公司本身的权利、公司的债权人的权利,而权利问题是民法的根本问题,民法已经为各种民事权利的取得、内容、效力等作出了规定,把握权利这根主线,就能把公司法的主要问题有机地串起来:股东的权利是一种社员权,是一种独立类型的民事权利,包括自益权与共益权,其权利取得方式、行使途径、丧失事由等由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作出规定;公司债权人的权利是一种请求权,主要依合同法的规则及破产法的规则而行使与救济;公司自身的权利则是各种权利的结合体,既有物权,又有债权,还有知识产权、人格权等,各依相关的法律而行使与救济。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说,公司法的全部问题就可以归结到这些权利主体的权利取得、权利行使、利救济、权利消灭等这样一根主线上来,这一理念实际上决定了整个公司法的制度设计与安排,体现在公司法的各个方面,如果没有这样一个主线,就难以把握公司法的实质与灵魂,而围绕这一主线的实际上一系列的民事权利制度,所以说民法的基础对于学习商法是至为重要的。

(二)要联系法规条文进行学习,不能完全是抽象的理解。

目前,商法中的主要分支我国都颁布了相应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对于学习与研究很重要,是商法学习与研究的最基本的素材,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等。仅看教材,不联系法律法规,对立法没有感性的认识,就难以对法律有全面而深刻的理解,尤其是对于商法这样应用性极强的法律部门更是如此。

当然,看法律绝对不是说要去背法条,无论是对于法律学习还是司法考试一字不拉地背下法律条文是绝无必要的。看法条、读法条的目的不在于背诵或记忆,而在于更好地理解和领会法律的原意和精神,以利融会贯通。司法考试的试题中确实也有少量的题目直接取自于法律条文,但第一,这种情况已经在近几年的律师考试和司法考试中变得越来越少,其二,即使有一般也是由于这样的法律条文本身就是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过是学理的立法表述而已。可以说,现在的司法考试是越来越重视考察考生对法律原理的理解与掌握的,但这种原理往往又包含在法律条文当中。

同时结合商法老师在教案上对商法的梳理以及运用现代化教学模式,使我们对商法的学习和认识更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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