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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理学角度分析司法与民意冲突事件及建议 法理学论文范文五 摘要:随着互联网的兴起与普及, 人类获取信息的方式与速度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变化。有利于我国普法活动的开展。此外, 也为大众发表自己的意见与想法提供了平台, 可是, 公众在理解法律知识的时候与法律专业者相去甚远。常会做出显浅或者错误的判断。基于此, 本文对民意表达中存在的问题进行阐述, 进而从法理学角度分析司法与民意冲突事件, 提出了几点建议。 关键词:法理学; 司法; 民意; 思想冲突 在社会生活中, 常存在人们不太清楚要怎样表达自己持有的观点与看法的现象, 提出民主意见时也经常表现不妥的行为。现阶段, 民众关注社会的司法案件并发表自身的看法, 不同程度地影响到司法审判的程序与结果的案件现象严重。特别是网络的盛行使得问题变得更为复杂。从法理学分析, 提倡民意表达对行使公民的权利具有较大作用, 有利于体现民主性与社会的正义。只是需要对其中的问题进行解决, 以下对此展开具体论述。 一、民意表述存在的问题。 (一) 主观性较强。 当前我国处在社会经济转型发展阶段, 发生了很多民事或刑事的案件。从某种意义上说, 众多犯法事件的发生对国家的司法、执法机构处理能力的考验, 也是对立法的严谨度与解读法律条文的考验。基于诸多历史原因, 我国在立法过程以抓住关键为主, 不够全面具体, 尽管司法部门会不断对法律内容进行解说方式上的完善, 而司法机构的解释一般只有案件的当事人等了解, 很多群众心内的法律仅仅停留于特定的法条表层内容。而且, 国家在进行普法活动的时候, 侧重于体现实用性, 因此, 会对依据公众层次与水平对应式地普法律常识, 导致了群众对法律法规的理解程度参差不齐, 进而在民意表述中常带有严重的主观色彩。 (二) 法律信息的缺失。 当前社会的经济科技得到了迅猛地发展, 人们获得信息或者进行信息的传播更加直接与快捷。一般只需搜索相关的新闻报道就可以了解事件内容。然而, 很多媒体也会在经济利益的保障的前提下对案情展开报道, 为了使得报道更加具有吸引力, 往往对案件进行渲染, 难免内容片面, 这样就会给广大社会群众带来关注点的偏差。而且, 在实际的司法机构对案件进行审理过程中, 由获取证据素材或侦查等工作唯有司法机构与相关的律师才会接触, 因此, 公众仅仅通过收听媒体信息极易产生法律误判的现象。 (三) 法律本身具有滞后性。 社会在迅速发展与深化开放过程中, 很多变化往往让人感到措手不及, 所以, 法律稳定性与抽象性很难全面影射于日新月异的现实社会各个角落。加之人们文化水平与专业程度的差异, 很多时候往往从道德的角度去分析与理解相关的重点案件性质。而且法律法规本身诚然也存在一定的滞后性, 使其很难维护所有公众的切身利益。在社会大众有针对性地期盼法律维护某些权益的时候, 倾向性的民意维权表现和法律价值之间会发生冲突。 二、基于法理学角度的相关建议。 (一) 更新普法的理念。 我国在普法工作方面在世界上都是规模最大的, 然而没有取得良好的效果。因为以前普及法律过程中很多局限在对法律条款的解读与宣讲方面, 出现新的法律解释时会让人们领悟不到立法的精神。应当在普法工作中侧重于让其了解法律的实质是什么, 即为对法律精神与道德进行了解与学习。可以参考法律中特定的八项道德内容, 在人间心目中确立对法律评判的基本准则。有利于依法治国思想指导下更好地维护法律的威严。 (二) 强化司法透明度。 很多时候, 民意和司法机构发生矛盾与冲突主要是因为社会大众取得案件的信息不够全面导致的。所以, 相关机构要不断强化法律监管的力度, 另外将正面的宣传工作抓好, 形成正确的社会舆论, 如当对社会重大或特大案件进行处理过程中, 尽量还原事件的真实性, 并在官方网站或电视媒体中对案件审理进程展开通报, 并邀请法律顾问对案情发展展开详细地梳理与解析。传播正能量信息, 有利于大众作出正确判断。 (三) 健全立法。 为了更好地以法律来维护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相关工作者要在立法制度、技术、 本文来源:https://www.dywdw.cn/fba17ed17ed184254b35eefdc8d376eeafaa17c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