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级单位住房公积金支取条件及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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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申请人姓名 个人客户号 单位名称

资金性质(请打√选取其一) 委托办理(请打√选取其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一般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补贴 □一次性住房补贴 □单位代理人 □其他代理人





□购买自住住房 □建造自住住房 □翻建自住住房 □大修自住住房





□偿还住房贷款 □租赁住房自住 □离休、退休(退职) □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 □出国、出境定居 □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

□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 □非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在本市重新就业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仅限“市民之家”窗口、滨江管理部办理) 1、□ 银行存单 (仅限“市民之家”窗口、滨江管理部办理)







开户银行

2、□ 卡折转账

银行账号 收款单位

3、□ 其他转账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工商银行 □建设银行





兹保证以上所填内容及提供的资料属实,并由本人或委托代理人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

申请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缴存单位意见(公章)





一次性住房补贴单位核定提取金额¥:________________








: 请将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于此表背面左上角处;

市本级办理地址:钱江新城新业路311号“市民之家"二楼公积金窗口; 滨江管理部地址:滨江区丹枫路788号海越大厦西一楼; 下沙管理部地址:下沙金沙大道600号市民中心东楼公积金窗口. 中心网址:www.hzgjj.gov.cn 咨询电话:123291



一、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按以下要求提供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1、购买商品房或经济适用住房的,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购房发票或统一收款收据; 2、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屋转让合同及契税完税凭证;

3、购买公有住房的,提供公有住房出售协议及购房发票或统一收款收据; 4、回迁、扩面住房的,提供回迁、扩面协议及购房发票或统一收款收据;

5、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等建房许可证明及购买材料的发票;

6、大修住房的,提供房屋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购买材料的发票。 (二)偿还产权自有的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合同、借款担保合同和银行出具的还款凭证(还款凭证需经银行盖章并包含以下要素:借款人姓名、借款合同号、还款账号、还款日期、还款金额;所列要素在银行打印凭证上不全的,需由银行盖章时加注缺项要素;如有部分提前还贷,还贷金额需在还款明细记录中列清)

(三)租赁住房自住的,提供租赁合同、房租发票(地税部门开具),非本地户籍职工同时提供由租赁地公安部门核发的有效居住证(或暂住证)

(四)离休、退休(退职)的,提供离休、退休(退职)证书。

(五)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劳动部门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及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六)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5年或者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提供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七)非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在本市重新就业的,提供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八)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杭州市困难家庭(低保、特困、困难)救助证。 (九)出国、出境定居的,提供护照、户籍注销证明或国(境)外定居证明。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提供继承或遗赠公证书等有效的司法证明.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一般应由职工本人办理,须提供本人身份证。


本文来源:https://www.dywdw.cn/f73b328400768e9951e79b89680203d8cf2f6a7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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