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药师会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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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药师会诊制度



()院内科间会诊

1.会诊的提出:会诊由病房主治医师决定,住院医师填写会诊单,须详细填写申请单的申请会诊项目,简要重点描述病人的病情及诊疗情况、申请会诊的理由和目的,申请时间具体到日,经主治医师审核并签宇。申请科室负责将申请单送达临床药学室。特殊病人经副主任医师或以上、或医务处同意并签宇,可以特邀会诊的临床药师。

2.会诊时间要求:一般会诊 24 小时内完成。院区内急会诊必须在 10 分钟内到位,(院址分散的酌情适当放宽时限)抢救患者须随请随到,危重病人可以电话邀请,被邀请科室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会诊。

3.会诊临床药师的资格认定:由具有临床药师资质的临床药师承担院内用药会诊工作。如被邀请的药师因故不能及时到场,须请该科其他同级药师或上级药师代为会诊。 4.会诊临床药师的职责:详细阅读病历,了解病人的病情,亲自诊察病人,会诊后须书写会诊记录。会诊记录包括会诊意见和建议,会诊药师的科室、会诊时间及会诊药师签名,会诊过程中要严格执行诊疗规范,充分尊重病人的知情权,对疑难病例须及时请本科上级医师协助会诊。会诊时须有


申请科室医师陪同、介绍病情。 ()院际间会诊制度

1.疑难病例或特殊病例需请院际间会诊时,经病房副主任医师以上医师同意,写好病人的病历摘要和会诊目的,确定请求会诊医院的相关专业(或会诊药师),报医务处,由医务处与有关单位联系,确定会诊时间,会诊时需有科主任或受委托的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陪同,主管医师要详细介绍病情,做好会诊前的准备工作,并做好会诊记录。 2.院内外联合会诊由科室向医务处提出申请,并提供病历摘要。会诊由科室主任 (或副主任)主持。主管医师要详细介绍病情,做好会诊前准备和会诊记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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