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重道远的社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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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重道远的社会政策

—弱势未成年人的保护

弱势未成年人是相对于正常未成年人而言的,主要是指那些由于社会、家庭及个人的原,其基本权利难以得到切实的维护,因而其生存和发展遭遇障碍,需要借助外在力量支持和帮助的未成年人。虽然从一般意义上看,相对于成人而言,未成年人整体上是一个需要保护的社会弱势群体;但笔者在本文中是在比较特定的意义上使用弱势未成年人这一概念的,是与一般未成年人或正常未成年人相比较而言的,主要包括残疾未成年人、失依未成年人、贫困未成年人等等。支持和帮助(保护)弱势未成年人需要借助国家和全社会的力量,是一个社会系统工程;而社会政策从中起着关键的作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尤其如此。本文即从社会政策的视角对弱势未成年人的社会保护问题做初步探讨。 一、社会政策对弱势未成年人保护的作用

社会政策是国家和政府为保护弱势群体、解决社会问题以实现公正、福利等特定的社会目标而制定的,是各种法律、条例、措施和办法的总称。它主要以弱势群体为对象,以再分配为基本手段,以解决社会问题、实现社会公正为目标。社会政策在弱势未成年人的社会保护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首先,社会政策是保障弱势未成年人的基本权利、实现社会公平的基本途径。生存权和发展权是一个人的基本权利。对于未成年人而言,由于他们是国家和社会的未来,因而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就变得非常重要。相对于正常未成年人而言,弱势未成年人的基本权利往往由于这样那样的原因而难以得到切实的体现,因而,保障弱势未成年人的基本权利就成为未成年人权利保障的重中之重。社会政策是保障弱势未成年人的基本权利、实现社会公平的基本途径。

其次,社会政策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保护弱势未成年人的主要手段。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家不再也无力对社会福利统包统揽。通过国家和政府的力量,制定并运用社会政策对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对市场经济体制本身所固有的缺陷进行矫正,才能使包括弱势未成年人在内的弱势人群的基本权利得到切实保护,以实现社会公平。 二、社会政策存在的缺陷 我国制定了包括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残疾人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收养法》等在内的一系列有关未成年人生存、保护和发展的法律。但是这些政策本身、政策之间或政策执行中存在的缺陷,妨碍着我国弱势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事业的发展。

()政策体系不完善。国家关于弱势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的政策大多集中于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政策或其他相关社会政策如扶贫政策、妇女政策、残疾人政策等等之中,因此,这方面的政策还是很难自成体系。这种情况对弱势未成年人的权利保护显然不利。弱势未成年人社会政策体系的不完善还体现在体系结构或层次上,重基本生活保障政策而轻发展性政策如教育策、社会参与政策等。实际上,对弱势未成年人而言,发展性政策对他们似更加重要。

(二)存在明显的城乡差别。我国现行的弱势未成年人社会政策存在明显的城乡区别对待现象。残疾未成年人、失依未成年人、贫困未成年人等等城乡皆有,但待遇不同。在城市,残疾未成年人能够进入政府专门设立的特殊学校接受教育,有良好的康复措施和设施;失依未成年人能够进入未成年人福利院接受全面照顾;贫困未成年人能够通过政府的教育救助接受义务教育

()政策执行中存在各种偏差,重复与缺失并存。在政策执行中,由于缺乏协调、整合机制,而出现对不同对象社会保护的苦乐不均现象。 ()和其他相关社会政策不配套,影响政策效果。弱势未成年人社会政策与其他许多社会政策


不是互不相干的,而是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的。如果弱势未成年人社会政策与其他相关社会政策之间缺乏衔接或配套,将对弱势未成年人的权利保护的效果产生不利影响。我国有关弱势未成年人的社会政策和相关社会政策之间尚存在不衔接、不配套的问题。 三、完善社会政策体系

鉴于我国有关弱势未成年人的社会政策尚存在上述种种缺陷,对弱势未成年人的权利保护构成不利影响,因此,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相关社会政策,就变得十分必要。

()完善弱势未成年人社会政策应坚持的基本原则

第一,保障基本权利原则。生存权和发展权是全体公民的基本权利,对弱势未成年人来说也是如此。在制定与完善弱势未成年人社会政策时,一切皆应以有利于他们的生存、保护和发展为首要考虑。以维护弱势未成年人的基本权利作为制定政策的出发点和归宿,是处理弱势未成年人有关问题、完善相关社会政策应当遵守的根本原则和指导思想。第二,无歧视原则。无歧视原则也称平等原则,是指有关弱势未成年人保护的社会政策应面向全体弱势未成年人,而不受性别、民族、种族、国籍、宗教信仰、居住地域、居住期限等等的限制。不能保护一部分弱势未成年人的权利而忽视或排斥另一部分弱势未成年人的权利。第三,特殊保护原则。社会政策对弱势未成年人基本权利的特殊保护,是相对正常未成年人和成年人而言的。特殊保护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特殊保护,指通过社会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对弱势未成年人基本权利加以保护本身就是一种特殊保护;狭义的特殊保护,指针对某种类型弱势未成年人的社会政策,第四,社会责任原则。未成年人的不利处境固然是由多方面的原因造成的,既有社会的原,也有家庭的原因、个人的原因;既有可能是先天原因造成的,也可能是由于后天的原因所造成。但无论是哪种或哪些原因,社会的原因应是主要的。强调弱势未成年人保护的社会责任原则,将使国家和政府更加自觉地将完善相关社会政策视为自己义不容辞的责任。 ()完善弱势未成年人社会政策的重点选择

第一,根据不同类型弱势未成年人的实际需求完善相应的社会政策。我们在上面的文字中已经提到,弱势未成年人包括各种不同类型,如残疾未成年人、失依未成年人、贫困未成年人等等。不同类型的弱势未成年人虽都存在权利保障的问题,但具体来说,保障需求又存在差别。第二,将参与发展政策置于更加重要、更加突出的位置。未成年人是国家和社会的未来,弱势未成年人同样是国家和社会的未来。第三,完善弱势未成年人社会政策的重点应放在农村。针对我国有关弱势未成年人的社会政策和其他许多社会政策一样存在着明显的城乡差别,们在继续完善城市相关社会政策的同时,应将重点放在农村弱势未成年人社会政策的建设及其配套设施的建设上。第四,建立弱势未成年人社会政策的统一协调机制。弱势未成年人社会政策要达到理想的实施效果,应当探索建立社会政策执行过程的统一协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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