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会计人员诚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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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会计人员诚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推进宁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提升会计人员诚信水平,进一步提高会计信息社会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和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财政部《会计人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福建省会计人员管理平台采集记录的宁德市在职会计人员。

第三条 市财政局负责全市会计人员诚信制度建设,开展会计人员诚信档案管理(主要包括诚信档案库的构建、诚信档案的登记、整理、归档,会计人员诚信激励和失信惩诫信息的发布等),推进会计人员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管理机制。

有关监管部门负责将依职权对会计人员违法违规行为惩处情况及时通报同级财政部门。

本市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即各单位)负责督促本单位会计人员如实登录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并负责诚信信息的采集、汇总、核实、上报等。

各县(市、区)财政局负责本辖区范围内会计人员诚信信息的采集、汇总、核实、上报等。






第四条 会计人员应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资料;各单位、各县(市、区)财政局应认真审核报送的相关资料并按规定转报;市财政局要根据经审核的资料,如实记录会计人员的诚信档案。

第五条 会计人员诚信档案包括基本信息、诚信激励信息和诚信惩诫信息。

(一)基本信息包括:会计人员的相关基础信息;从事会计工作的情况;按时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信息。

(二)诚信激励信息包括:入选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被市级以上行政部门评为先进会计工作者;被评为市级以上劳模;论文或课题获市级以上单位奖励;参加市级以上行政部门举办的会计知识大赛并获奖励;其他市级以上党政部门、行业组织表彰和奖励记录;财政部门认为需要记录的正向激励守信行为。

(三)诚信惩诫信息包括:违反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职业道德、行业纪律的所受的刑事、行政处罚;在执法检查中被书面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被市级以上行政部门公开通报批评的;财政部门认为需要记录的失信行为和有损行业声誉的不良行为。

第六条 市财政局对会计人员诚信档案信息实施动态与静态相结合的管理办法,依据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表现及违法、违纪情况,及时调整诚信档案有关内容。对会计人员诚信档案及其工作单位会计信用信息的适当内容定期或不定期通过会计人员管理系统、行业机构管理系统等诚信管理平台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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