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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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残联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知识问答

1.什么是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

答: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是残联所属的事业单位,是为残疾人就业提供服务的专门机构,接受劳动部门的业务指导,是国家劳动就业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

2.市、县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答:1)残疾人劳动就业状况调查;

2)残疾人劳动能力评估和职业技能鉴定;

3)残疾人就业咨询、就业登记、职业介绍和职业技能培训; 4)创办和管理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5)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缴使用和管理。

3.市、县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设置哪些功能区域?

答:(1)窗口服务功能:包括失业登记、就业登记、培训登记、咨询服务、按比例就业审核和残疾人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等;

2)信息查询发布功能:包括求职信息、用工信息、培训信息、法规政策信息等;

3)职业介绍功能:包括对求职残疾人和用人单位提供职业匹配等;

4)职业指导功能:包括职业能力评估、技能鉴定、求职指导、职业设计、心理辅导等;

5)招聘洽谈功能:包括面试洽谈、用工推荐、用工指导等;

6)信息管理功能:包括数据库管理、信息统计、信息监测及分析等。

4.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残疾人就业提供哪些服务?

:《残疾人就业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残疾人就业提供下列服务:

(1)发布残疾人就业信息;

(2)组织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

(3)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心理咨询、职业适应评估、职业康复训练、求职定向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

(4)为残疾人自主择业提供必要的帮助;

(5)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提供必要的支持。

5.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哪些工作规章制度?

答: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职业培训制度、职业介绍工作流程、就业年审工作操作流程、求职登记工作流程、就业和失业登记工作流程、残疾人招聘工作流程、与社会用人单位联系制度、残疾人就业援助制度等。

6.如何才能更好地完善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

答:1)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就业困难的残疾人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援助服务,鼓励和扶持职业培训机构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培训,并组织残疾人定期开展职业技能比赛。

2)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就业信息、职业培训、职业康复训练、职业介绍等服务,并为残疾人自主择业和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3)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受劳动保障部门的委托,可以进行残疾人失业登记、残疾人就业与失业统计;经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批准,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还可以进行残疾人职业技能鉴定。






7.如何做好残疾人的职业培训工作?

答:首先,要弄清残疾人职业培训的重要意义,树立培训工作的正确指导思想。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目的是要残疾人成为生产力,同时改善自己的生活状况,而不是把残疾人分到各单位让大家养起来。我们要尊重市场规律,同时要维护社会公平。因此,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安排那些符合企业生产需要、符合岗位要求、具备相应技能的残疾人,而不是硬塞给企业一些不合格的残疾人。这样才能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把尊重经济规律同实行社会公平原则相结合。为此,必须贯彻国家的劳动就业原则,残疾人按比例就业也要先培训,后上岗。

其次,要讲究培训质量。企业需要吸纳的人,能否适合岗位的需要,关键在于能否通过培训工作帮助残疾人达到相应的能力和素质。我们要调查残疾人的现状和市场的需要,精心地组织培训工作,培训准备一大批合格的人才。就业培训应以业务技术为主,同时进行思想品德教育要帮助残疾人坚定自强自立的意志,树立高尚的道德情操和敬业精神。

其三,要利用社会各界的力量。可供残疾人就业的工种很多,而残疾人就业的服务机构力量有限,应充分利用劳动部门和其它方面的培训网络来进行定向的或者是委托的培训;要充分利用企业的培训条件,搞下岗、转岗残疾职工培训。

8.残疾人如何进行求职登记?

答:求职人员原则上在户口或居住地的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办理求职登记,求职人员需详细填写《求职人员登记表》,有学历或专业技能证书的需交复印件,有培训愿望的,可根据自己的特长和爱好填写培训登记。

9.申请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资格认定的单位,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答:(1)单位安置的残疾人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的残疾人员;

2)单位依法与安置就业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3)单位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有适当的工种、岗位,实际在岗从事全日制工作,且不存在重复就业的情况;

4)单位提出资格认定申请的前一个月的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职工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10人(含10人);

5)单位内道路和建筑物符合国家无障碍设计规范;

6)单位在提出资格认定申请的前一个月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按月足额缴纳了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7)单位在提出资格认定申请的前一个月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职工实际支付了不低于所在县(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10.单位申请资格认定时,需要向所在地县级残疾人联合会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那些材料?

答:根据《山西省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资格认






定方法》的有关规定,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山西省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资格认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和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

3)单位与残疾人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副本; 4)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证明材料(单位在职职工名册等);

5)单位安置的残疾人职工名册、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

6)每位残疾人职工的工种、岗位、使用设备说明;

7)单位内道路和建筑物符合国家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证明; 8)单位为安置的残疾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缴费凭证;

9)单位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残疾职工支付工资的凭证; 10)单位章程和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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