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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静,刘兴,民事,裁定书,二审](/static/wddqxz/img/rand/big_81.jpg)
刘兴虎、李静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0.20 【案件字号】(2021)鄂05民终279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谷晓峰张原鹏聂丽华 【审理法官】谷晓峰张原鹏聂丽华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刘兴虎;李静;刘方容 【当事人】刘兴虎李静刘方容 【当事人-个人】刘兴虎李静刘方容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刘兴虎 【被告】李静;刘方容 【权责关键词】第三人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1 / 3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刘兴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2 17:27:21 刘兴虎、李静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鄂05民终279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兴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静。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刘方容。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兴虎因与被上诉人李静、刘方容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鄂0528民初5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刘兴虎于2021年7月7日收到一审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按照该通知的要求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刘兴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 / 3 本文来源:https://www.dywdw.cn/db3c7e3aa16925c52cc58bd63186bceb19e8ed9a.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