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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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罚没财物管理办

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21.12.30 【字 号】

【施行日期】2021.12.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海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的

通知

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各市县财政局、洋浦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2054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落实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切实加强学习宣传。《办法》对罚没财物移交、保管、处置、收入上缴、预算管理等提出了规范要求,明确了财政部门和执法机关的权责义务。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培训,特别是对《办法》的新内容要加强研究,准确理解和把握《办法》的各项要求和规定,进一步提高罚没财物管理水平。要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开展《办法》的宣传工作,做好政策公开和解读,指导督促相关执法部门及时了解、掌握《办法》的新规定、新内容,确保《办法》得到有效贯彻执行。 二、进一步完善制度建设。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办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罚没财物管理制度建设。要认真对照梳理,对与《办法》规定不一致的制度文


件要及时予以清理或修订。同时,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会同相关执法部门配套建立健全罚没财物分类保管、处置审批、备案管理等相关制度,逐步完善我省罚没财物管理制度体系。有条件的部门和市县可以设置政府公务仓对罚没物品实行集中管理。未设置政府公务仓的,由执法机关对罚没物品进行管理。 三、要加强协调配合。罚没财物管理政策性强、涉及部门多,各级财政部门要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在做好宣传解读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办法》认真履行罚没财物管理职责,切实加强与相关执法机关协调配合。各级执法机关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全面、及时、准确贯彻落实好《办法》。

各级财政部门在贯彻落实《办法》过程中,制定的管理制度、操作流程和形成的工作经验、做法以及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税政处)。

海南省财政厅

20211230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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