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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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



一、为贯彻执行《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2006121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以下简称183号令),保证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平稳过渡,顺利实施,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关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基本养老金按以下标准计发:

(一)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以被保险人退休时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按被保险人的全部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每满一年发给1%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被保险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见附表1

(三)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为:按视同缴费年限计算的月过渡性养老金与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的月过渡性养老金之和。其中:

按视同缴费年限计算的月过渡性养老金为:以被保险人退休时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被保险人的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1% 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的月过渡性养老金为:以被保险人退休时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与其本人缴费工资指数的乘积为基数,1998630日前被保险人的实际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1%

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具体计算公式见附件一。 三、关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过渡期

为使183号令实施后的基本养老金水平合理衔接、平稳过渡,根据国家确定的原则,革基本养老金计算办法,实行五年过渡(自200611日至20101231日)。过渡期内,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分别按照新办法和原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并进行比较。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按原办法计算的,其差额部分予以补足;高于原办法的,2006年退休的,基本养老金增长幅度不超过按原办法计算的20%2007年退休的,不超过40%2008年退休的,不超过60%2009年退休的,不超过80%2010年退休的,不超过100%。自2011年起,基本养老金的计发不再进行两种计算办法比较。

过渡期内,两种计算办法比较时,按原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使用的本市职工平均工资封定在2005年的32808/年(2734/月) 四、关于调整最低缴费基数的过渡办法 根据183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本市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由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平稳过渡,最低缴费基数的调整实行五年过200741日至2012331日,每年41日至次年331日为一个缴费年度)2007年至2011年各缴费年度最低缴费基数分别调整为相应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40%45%50%55%60%

200711日至331日最低缴费基数仍按原标准执行,不再调整。 五、关于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问题 根据183号令第十四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对于按上述标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人员,经本人书面申请,


选择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 2007年至2010年缴费年度内,选择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缴费基数缴费仍有困难的,2007年缴费年度可选择40%2008年缴费年度可选择45%2009年缴费年度可选择50%2010年缴费年度可选择55%2011年缴费年度及以后可选择60%作为缴费基数。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申请按上述标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已经缴纳部分的缴费基数不再调整。

六、关于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问题

(一)2005年缴费年度(含)前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不再变更。

(二)在国家规定劳动年龄内的被保险人,由于用人单位原因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提交申请补缴期间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以及工资收入凭证,经确认后,可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补缴时,以被保险人相应补缴年度的缴费工资基数,分别乘以办理补缴时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与相应补缴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作为相应补缴年度的补缴基数,按历年规定的单位与个人缴费比例之和缴纳。被保险人以本人相应年度的缴费工资基数乘以相应补缴年度个人缴费比例补缴,差额部分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计入个人账户的个人缴费部分与单位缴费部分,均以本人相应年度的缴费工资为基数,按历年规定的比例计入。(补缴公式见附件二)

七、本意见自183号令实施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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