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停止执行委托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代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2022-08-18 09:16:24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下载word有问题请添加QQ:admin处理,感谢您的支持与谅解。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第一文档网# 导语】以下是®第一文档网的小编为您整理的《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停止执行委托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代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欢迎阅读!
国家税务局,云南省,代征,物资回收,增值税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停止执行委托废旧物资回收经

营单位代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8.12.23

【字 号】云国税函[2008]725 【施行日期】2009.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增值税 正文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停止执行委托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

代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云国税函〔2008725号)

各州、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要求,自200911日起,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经营销售废旧物资停止执行免征增值税政策,按增值税适用税率恢复征税。经省局研究决定,自200911日起,委托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代征增值税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地必须抓紧时间,及时向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自200911日起不得再委托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在收购废旧物资时代征增值税,《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有关缴库问题的通知》(云国税发〔2008193号)第二条规定自200911日起停止执行。 二、各主管国税机关应与签订委托代征协议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及时取得联系,在20081231日前终止相关委托代征协议,收缴有关代征凭证、税


票、手册及证书等,并做好督促监控,200911日起,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不得发生代征增值税行为,省局将通过系统进行监控考核。

三、《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五)>的通知》(云国税函〔2005731号)第十一条有关委托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代征增值税的规定同时废止。



OO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本文来源:https://www.dywdw.cn/d2ea9f9a2b4ac850ad02de80d4d8d15abe230039.html

相关推荐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