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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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内贸易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7.03.27

【文 号】内贸政体法字[1997]24 【施行日期】1997.03.2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 正文



关于印发《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的通知 (内贸政体法字[1997]第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商委、商业(贸易)、物资、粮食厅(局、集团总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贸易局:

为加强对连锁店的规范化管理,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将《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贯彻。 国内贸易部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

第一条 连锁店指经营同类商品、使用统一商号的若干门店,在同一总部的管理下,采取统一采购或授予特许权等方式,实现规模效益的经营组织形式。 第二条 连锁店应由10个以上门店组成,实行规范化管理,必须做到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经营管理规范、采购同销售分离。全部商品均应通过总部统一采购,部分商品可根据物流合理和保质保鲜原则由供应商直接送货到门店,其余均由总部统一配送。


第三条 连锁店由总部、门店和配送中心构成。

(一)总部是指连锁店经营管理的核心,必须具备以下职能:采购配送、财务管理、质量管理、经营指导、市场调研、商品开发、促销策划、教育培训等。 (二)门店是连锁店的基础,主要职责是按照总部的指导和服务规范要求,承担日常销售业务。

(三)配送中心是连锁店的物流机构,承担着各门店所需商品的进货、库存、分货、加工、集配、运输、送货等任务。配送中心主要为本连锁企业服务,也可面向社会。

第四条 连锁店包括下列三种形式:

(一)直营连锁。连锁店的门店均由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部的直接领导下统一经营;

(二)自愿连锁。连锁店的门店均为独立法人,各自的资产所有权关系不变,在总部的指导下共同经营;

(三)特许连锁(或称加盟连锁)。连锁店的门店同总部签订合同,取得使用总部商标、商号、经营技术及销售总部开发商品的特许权,经营权集中于总部。 直营连锁、自愿连锁和特许连锁这三种形式,可以在一个连锁企业中相互交叉存在。

第五条 连锁经营的形式,可在超级市场、便利店、专业店、综合商场等多种业态中实行。

第六条 连锁超级市场门店营业面积一般在500平方米以上;经营商品以肉类、禽蛋、蔬菜、水果、水产品、副食调料、粮油及其制品、日用百货为主,其中经营肉类、禽蛋、蔬菜、水果、水产品及粮油食品(包括上述商品的活体、鲜品、冻品、半成品、熟制品形式等)的面积占全部营业面积的30%以上;开架自选售货,出口处集中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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