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本市生猪产销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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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本市生猪产销管理工作的通



【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政办发[1996]29 【发布部门】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6.05.09 【实施日期】1996.05.0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政策措施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1126 实施日期:20011126日)宣布失效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 本市生猪产销管理工作的通知

(京政办发(1996)29号 1996年5月9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上市生猪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规定,为进一步深化本市生猪产销体制改革,加强生猪市场管理,把好屠宰检疫关,让市民吃上“放心肉”,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本市生猪产销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 3










一、本市生猪的调市规模和生产、屠宰定点安排

(一)合理确定并保持稳定的调市规模。根据本市城镇居民猪肉消费水平测算,全市年生猪消费总规模约500万头,其中城区370万头。鉴于目前大市场、大流通格局已基本形成,同时考虑到全国大市场波动因素,确定本市规模猪场调市生猪总规模为240万头,每月20万头,均衡上市。 (二)严格实行定点屠宰、定点生产。

1.生猪屠宰企业实行市和区、县两级定点。市级定点屠宰加工企业承担调市生猪屠宰和远郊区、县城镇居民供应任务,定点企业数量不超过20个。区县屠宰加工企业定点要方便生产和消费,合理布局,不宜过多;其屠宰的生猪只能地销,不得进入城区上市。要制定严格的定点标准,对现有屠宰企业重新审核登记验收。定点标准由市技术监督局会同市政府农林办、市商委制定,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技术监督局牵头共同组织实施验收工作。

2.调市生猪生产任务由本市规模较大、管理水平较高的规模猪场承担并实行定点生产。由市政府农林办负责制定规模猪场的定点标准并组织协调,确定定点生产企业。 3.落实调市生猪任务。根据全市猪肉消费的区域分布特点,在240万头调市生猪中,确定190万头调入城区消费,由规模大、管理水平高、技术设施及检疫手段先进的市级定点国有大型企业承担屠宰、加工、销售任务;50万头供应远郊区、县城镇市场,由市级定点企业承担屠宰、加工、销售任务。调市生猪的任务要通过签定产销合同进行落实。市政府农林办、市商委要根据企业承担的任务和均衡上市的要求,协调和组织定点屠宰加工企业与定点规模猪场按照平等互利、合理布局、双向选择的原则签订收购、代屠、代理合同,形成稳定的产销关系。合同双方要信守合同,相互制约,对于不履行合同的,由有关部门取消其定点资格。 二、有关配套政策 2 / 3










(一)按照国务院要求,建立市与区县两级副食品风险基金制度。副食品风险基金中

用于生猪部分主要保证市政府专项储备猪肉费用及平抑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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