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返还请托费用遭法院驳回起诉,这是要提倡“收钱不办事”?

2022-07-21 07:40:17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下载word有问题请添加QQ:admin处理,感谢您的支持与谅解。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第一文档网# 导语】以下是®第一文档网的小编为您整理的《起诉返还请托费用遭法院驳回起诉,这是要提倡“收钱不办事”?》,欢迎阅读!
起诉,请托,驳回,返还,收钱

起诉返还请托费用遭法院驳回起诉,这是要提倡“收钱不办

事”?



案件的基本情况为:被告蒋某以原告郭某帮办理退休前期费用为由,在原告处取得25000元,书写欠条一张,并约定事情办理不成予以返还。之后,又以退休补交的保险费用为由,又在原告处出具欠条取得68000元。原告后到社保部门了解,被告知没有此事。原告去公安机关报案,被以不构成刑事犯罪不予立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及其丈夫返还93000元。



被告辩称,其已经将相应的款项交付具体办事的人员,有银行交易明细能够证明,即使退款,也应当由具体办事的案外人退还;原告在不具备退休条件的情况花钱请托办事,其目的和手段非法,不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依法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院一审判决支持的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蒋某返还原告93000元,理由是被告蒋某取得钱款后并未兑现承诺,构成了不当得利,其辩称钱款交给案外人,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被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以2019710日(2019)辽07民终1010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对被告主张的收取款项的案外人构成刑事案件,以没有证据证明案涉款项被认定为诈骗金额为由,不予支持。



时隔大半年后,二审法院再审了本案,认为,原告企图通过不正当途径达到自己的非法目的,这种行为违反了我国有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其行为目的和手段非法,不应受到法律保护,裁定撤销了原来于一审、二审判决书,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有法律网友评议:原来一二审判决确实有不合理的地方,如果全部支持了原告的话,势必会产生“花钱请人办事,办不成就可以起诉


要回”的司法结果,这不仅会助长社会上花钱行贿破坏法律规则的风气,更会造成司法保护不法行为的社会影响。但是,再审结果也有失公允,原告固然有错,被告亦犯了同样的错误,如此再审结果,岂不是造成了“拿钱不办事,钱还不用还”的社会影响?

烟语君认为,关于本案,根据法院查明事实,25000元及68000元应该属于不同的费用,前者的25000元应该视为请托费用,后者的68000元为补缴的社会保险费用,性质是不同的。前者应认定的原被告为非法目的合计支付的请托费用,后者则不应视为请托费用,这68000元是被告欺诈原告,原告并没有请托目的而支付的,应判决返还。

关于25000元的请托费用,如何处理?其实类似于“捞人费”,别的法院已经有处理案例。

2013年,曾某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刑事拘留,李某、郑某等人提出,可以帮其撤销案件,但需要支付巨额“捞人费”。曾某支付了151.3万元后,仍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随向公安机关报案李某、郑某等人诈骗,公安局以证据不足为由未予受理。2014年,曾某与李某、郑某等人达成《还款协议书》,李某、郑某承诺退还全部的本金及利息,但之后仅偿还了部分款项。



曾某去世,20173月,曾某儿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李某杰、郑某立即归还本金110余万元及利息。法院经审理认为,曾某给予他人巨款作为撤销其刑事犯罪的活动经费,属于以非法手段对刑事司法活动施加影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无效,其后的《还款协议书》,亦应认定无效。非法目的不受法律保护,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曾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事情并未完结,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在一审判决之后,又作出了民事制裁裁定书,决定收缴李某、郑某依无效民事行为取得的53.3万元归国家所有。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


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根据以上规定,既然法院已经查明了涉案的款项系“其行为目的和手段非法”,怎么能放任不管,单纯的支持原告一方请求或裁定驳回其起诉,而让原告或被告一方因非法活动而获益,造成社会不良影响呢?



最后,关于再审用裁定驳回起诉的方式结案,也是不适合的。裁定驳回起诉适用于当事人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情形,如果是法院认为不属于民事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检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该案件已经公安机关处理,且法院没有进行移送,又查明了案件事实,并且认定了原被告的行为属于“其行为目的和手段非法”的法律性质,怎么能适用裁定驳回起诉的裁判结果呢?法律上没有当事人行为非法,法院可以裁定驳回起诉的规定呀!这不是变相告诉社会,此类行为法律上没有解决途径了吗?

综上,烟语君认为,本案应该判决被告返还用于补缴社保的680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25000元的诉讼请求,另外在制作决定书追缴被告25000元的非法所得,以正社会风气。至于被告主张的案外人所得,可以通知被告另案处理。


本文来源:https://www.dywdw.cn/bd228e3093c69ec3d5bbfd0a79563c1ec5dad785.html

相关推荐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