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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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



1、涉外民事关系:在民事关系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诸因素中至少有一个外国因素的民事关系。

2、法律冲突:是指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因所涉各国立法不同且都有可能对它进行管辖而产生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6、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范,同时包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9、域内效力:一个国家法律的空间效力,即一国法律对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人、位于本国境内的物和发生在本国境内的事都具有拘束力。

10域外效力:一国法律对具有本国国籍的人,不论该人位于该国境内还是位于本国境的都具有拘束力,都发生法律效力。

11国际惯例:在国际交往中经过反复实践逐步形成的具有确定的内容,为世人所共知的行为准则。

12、冲突规范:是指定某一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哪一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范。 13单边冲突规范:是直接规定某种涉外民事关系只适用内国法或只适用外国法的冲突规范。 14双边冲突规范:并不直接规定某种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内国法还是外国法,而只抽象地规定一个指引确定准据法的连接点,表明什么问题应适用何地法律,至于准据法是内国法还是外国法,取决于连结点在内国还是某外国。

16连结点:又称连接根据或连结因素,是指冲突规范中就范围所指法律关系或法律问题指定应适用何种法律所依据的一种事实因素。 18识别:是指依据一定的法律观点或法律概念,对有关事实的性质作出“定性”“分类”把它归入待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援引哪一冲突规范的法律认识过程。 19识别冲突:是指依据不同国家的法律观点或法律概念对有关事实进行定性或归类所产生的抵触或差异。

20反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指引乙国的法律作准据法时,认为应包括乙国的冲突法,而依乙国冲突规范的规定却应适用甲国的实体法作准据法,结果甲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实体法判决案件的制度。

21、转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依甲国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乙国法,但它认为指定的乙国法应包括乙国的冲突法,而乙国的冲突规范又规定此种民事关系应适用丙国实体法,最后甲国法院适用丙国实体法作出了判决。

22、间接反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冲突规范指定适用乙国法,但乙国冲突规范又指定丙国法,丙国冲突规范却指定适用甲国实体法作准据法,最后甲国法院适用本国的实体法来判决案件的情况。

23、先决问题:又称附带问题,是指法院在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讼问题时,得以首先解决另一个问题为条件,这时,便可把该争讼的问题称为“本问题”或“主要问题”,而把这需要首先予以解决的问题称为“先决问题”

24、法律规避:又称法律欺诈等,是指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利用某一冲突规范,故意制造出一种连结点,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准据法,并使得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逃法或脱法行为。 25国际私法上的公共秩序:是指法院在依自己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某一外国法作准据法时,因其适用的结果与法院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基本道德观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以及在应请求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或仲裁时如予以承认和执行的结果也会出现这种抵触,而可以拒绝或排除适用该外国法和拒绝加以承认和执行的一种保留制度。 26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是指外国自然人或法人在内国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




律状况。

27国民待遇:又称平等待遇,是指所在国应给予外国人以内国公民享有的同等的民事权利地位。

28最惠国待遇:是指给惠国承担条约义务,将它已经给予或将来给予第三国的公民或法人的优惠同样给予缔约他方的自然人或法人。 31最惠国待遇的例外:是指在某些情况下给惠国可以不把给第三国的优惠提供给缔约对方。 32歧视待遇:又称差别待遇,是指一国把不给予本国或其他外国自然人或法人的限制性规定专门适用于特定国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把给予本国或其他外国自然人或法人的某些优惠或权利不给予特定国家的自然人或法人。

33、非歧视待遇:又称无差别待遇,是指国家之间通过缔结条约,规定缔约国一方不把低于内国或其他外国自然人或法人的权利地位适用于缔约国另一方的自然人和法人。

34互惠待遇:是指一国赋予外国人某种优惠待遇时,要求它的公民能在外国人所属的哪个国家享受同样的优惠。

57、时效期限:在货物买卖中,由于货物买卖合同引起的或与此项合同的违反、终止或无效有关的,货物买卖合同的买方和卖方彼此之间的请求权因一段时间的届满而不能行使,此种期间即称时效期限。

81领事婚姻:是指在驻在国不反对的前提下,一国授权其驻外领事或外交代表为本国侨民依本国法律规定的方式办理结婚手续并成立婚姻的制度。 85、婚生子女:是指在有效婚姻关系中怀孕所生育的子女。

86、收养:是一种在收养人和他人子女之间建立起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行为。

87、监护:是对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在无父母或父母不能行使亲权的情况下,为保护其人身和财产利益而设置的一种法律制度。

88、抚养:指根据身份关系,字一定的亲属间,有经济能力的人对于无力生活的人应给予扶助以维持其生活的一种法律制度。

89、遗嘱:是立嘱人在生前他的财产进行处分并于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 90、单一制:又称同一制,指在涉外继承中,对死者的遗嘱不区分动产和不动产,也不问其所在地,其继承同意由死者死亡时的属人法支配。

91、分割制:又称区别制,指在涉外继承中,将死者的遗产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分别适用不同冲突规范所指引的准据法,即动产适用死者的属人法,不动产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92、国际民事诉讼:是指介入了国际因素或涉外因素的民事诉讼。 93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是指一国法院审理国际民事案件和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此种诉讼行为时所应遵循的专用的特殊程序。

96推定原则:即如果对方国家无相反的法律规定或相反的司法实践,即推定其对本国在该国的国民在民事诉讼地位上是享受平等待遇的;而一旦证实某一外国对本国在该国的国民的民事诉讼地位加以限制,则根据对等原则,亦有权限制对方国家的国民在本国的民事诉讼地位。

101、国际民事管辖权:指一国法院根据本国缔结的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和国内法对特定的涉外民事案件行使审判权的资格。

112、平行诉讼:指相同的当事人基于同一诉讼请求或案件事实,先后或同时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的法院起诉,而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法院都进行受理的情形。

113、重复诉讼:即同一当事人作为原告同时或先后向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院以同一对方当事人为被告提起诉讼。

114、对抗诉讼:即在此国法院甲起诉乙,而在另一国法院乙又以同一事实或以相同的诉讼请求起诉甲。




123、国际司法协助:又称司法协助,是指一国法院或其他主管机关,根据另一国法院或其他主管机关或有关当事人的请求,代为或协助执行与诉讼有关的某些司法行为。

130、外国法院判决:指非内国法院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之间有关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或者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作出的具有强制拘束力的裁判。

143法则区别说:法则区别说是意大利著名注释法学家巴托鲁斯(13141357)创立的。他把法律分为人法和物法,他认为人法具有域外效力,凡是具有本国国籍的人,不论他位于国内或国外,本国法对他都有效。物法具有域内效力,凡位于本国境内的物,不论属于内国人或外国人所有,本国法都发生效力。

144国际礼让说:国际礼让说是荷兰法学家伏特、胡伯于17世纪提出来的,这一理论主要体现在胡伯提出的三原则中,即:1)每个主权国家的法律在境内发生效力并约束其臣民,但无域外效力。2凡在其境内居住的人,无论长期或临时居住的,都应视为本国臣民。3主权国家对于另一国家已在其本国有效实施的法律,出于礼让应保持其在境内的效力,只要这样做不损害自己国家的利益。

145法律关系本座说:19 纪,德国法学家萨维尼提出法律关系本座说,把国际私法推进到一个新阶段。他认为,每一种法律关系在逻辑上和性质上必然与某一特定的法律制度相联系,每一法 律关系都有一个确定的“本座”即一个他在性质上必须归属的法域。法院进行法律选择时,应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地,而该本座所在地的 律就是该法律关系所应适用的法律。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在国际私法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146既得权说:即得权说是英国法学家戴西于19世纪提出来的。戴西认为:英国法院从不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如果说有时执行外国法,那么所执行的并不是外国法本身,而是依据外国法所取得权利。只有在英国法院看来是按照文明国家法律正当取得的权利,英国法院才予以承认与执行。

147本地法说:本地法说是美国法学家库克于20世纪提出来的。他认为:法院只适用本地法即法院地法,不适用外国法,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可以考虑适用外国法,但此时只能把外国法并入本国的法律之中,作为本国法律规范予以适用。法院执行的只是本国法创设的权利,而不是外国法创设的权利。

148结果选择说:结果选择说是20世纪美国法学家卡弗斯提出的。他认为:应将涉外民事关系可能适用的法律及适用的结果加以比较,基于当事人之间公平正义,以及冲突规范适用所引起后果进行考虑,确定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

149、政府利益说:政府利益说是美国法学家柯里提出来的。柯里认为: 每个州的法律背后都隐含着这个州的政府利益,而这种利益是通过适用其法律来实现的。如果法律适用只对一个州有利益,对其他州没有利益,这是虚假冲突,法院 应适用有利益州的法律。如果法院发现两个州都明显存在利益,则适用法院地法口柯里主张以政府利益来决定法律适用,面抛弃冲突规则。

150最密切联系说:最密切联系说是指某一法律关系在当事人没有选择应适用的法律或选择无效的情况下,法院依据这一原则,在与法律关系有联系的国家中,选自一个与该法律关系本质上有重大联系,利害关系最密切的国家的法律予以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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