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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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15.11.27

【字 号】河北省第12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1 【施行日期】2016.01.01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已被修订

【主题分类】宪法,法制工作 正文



河北省第12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71

《河北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已经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511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11日起施行。

20151127



河北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



20151127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彰显宪法权威,弘扬宪法精神,激励国家工作人员增强宪法意识,


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履行宪法使命,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第三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

当选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宣誓仪式,在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的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上进行,由主任会议组织。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省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员,向宪法宣誓仪式分别由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组织。

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向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任命机关组织。

第四条 宣誓的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

第五条 宣誓仪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

单独宣誓。宣誓人着正装或职业制式服装,到指定位置,面向国旗或国徽。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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