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严肃基金纪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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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

金监督管理严肃基金纪律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06.11.05

【字 号】合劳社秘[2006]238 【施行日期】2006.11.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

管理严肃基金纪律的通知 (合劳社秘[2006]238号)

各县、区劳动保障局:

社会保险基金和就业再就业资金,是劳动保障事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的和谐稳定,是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各社保经办机构的重要职责。为了进一步明确责任,严肃基金纪律,现将省劳动保障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劳社秘[2006]271号)和省劳动保障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驻部纪检组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严肃基金纪律的意见的通知》(劳社秘[2006]27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社保基金管理运行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县区劳动保障部门都应确定一个具体的部门或机构,组织开展本县区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工作,并明确分管的领导。监管机构应明确社保基金监督管理的职责,负责社保经办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监督检查,组织社保基金


的重点检查和专项检查工作。请各县区于今年1220日前,将社保基金监督管理制度建设情况、责任机构名称和开展工作的有关情况报市局综合计划与基金监督处。

二、各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和各社保经办机构必须严格执行社保基金法规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变通。要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的规定,认真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基金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截留、挤占,不得发生公款私存和违规投资运营等情况。 三、各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对目前承办的自由职业者参加社会保险业务,必须认真负责,严格把关。对已经纳入参保的,要规范管理,确保基金应收尽收。对不符合条件的,不能纳入社保参保范围。对违反国家政策规定弄虚作假以及不负责任的行为和相关责任人,按照谁办理、谁负责的原则严肃处理。

四、各县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要根据今年审计部门、财政和监察部门对社保基金监督检查的意见,对存在问题认真落实整改,对审计和检查建议及时予以采纳。具体整改情况请书面于1130日前报市局基金监督处,各县审计部门今年对养老保险基金审计的有关情况请一并报来。

五、今年5月市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保基金监督管理建立社保基金运行情况分析报告制度的通知”(合劳社秘[2006]82号),这是加强社保基金监督管理的重要措施,各县劳动保障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不得少报、漏报。该项工作按照省厅要求,纳入全年劳动保障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六、各县社保经办机构应按照规范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和社保基金运行的规律,在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下,建立和完善社保基金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建立情况于今年年底前报市局综合计划与基金监督处备案。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OO六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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