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生育津贴条、资料、标准、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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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生育津贴条、资料、标准、时间限制



一、生育津贴申请条件为:

一、 参保职工(不含: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并办理伤残退休手续的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未达到规定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职工)按规定缴纳了职工医保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参保职工符合上述条件享受生育津贴时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用人单位已经为职工按时足额缴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自缴费次月起,职工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2、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二、生育津贴发放的标准及程序:

(一) 计发基数: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

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本单位上一自然年度参保职工各月缴费工资之和,除以其各月参保职工数之和确定,本年度新参保的用人单位,生育津贴以该单位本年度参保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二)生育假期的计算天数:

1、产假:顺产的98天;难产的增加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计15天至30天;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42;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75天。

2、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取出宫内节育器的1天;放置宫内节育器的2天;施行输卵管结扎21天;施行输精管结扎的7天;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复通手术的14天。




同时存在两种以上计划生育手术情形,或者同时存在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情形的,合并计算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

(三)申领期限:

符合条件的参保职工,在达到本办法规定的享受生育津贴条件时,由用人单位在职工生育结束后3年内向当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生育津贴。参保人享受生育假期间,用人单位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提前解散等客观原因或者无正当理由未按照规定发放生育假期间工资的,参保人可以在生育结束后3年内,凭相应证明和材料直接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申领生育津贴。

温馨提示:为准确核算津贴数额,请在职工休完产假后再申请生育津贴。

(四)办理流程:

单位申请:需提供《惠州市单位申领生育津贴申报表》(加盖单位公章),单位的开户银行及账号(加盖单位公章)

个人申请:(包括参保人享受生育假期间,因用人单位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提前解散的)需提供《惠州市个人申领生育津贴申请表》及享受生育津贴职工的社会保障卡(原件),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备注:

1.产假期间更换单位的申请生育津贴的还需填写《惠州市单位申领生育津贴承诺书(产假期间更换单位)

2.个人申请生育津贴时,所持社会保障卡无医保金融账户或无社会保障卡的还需提供本人开户的银行帐户(仅限七大行:中行、建行、工行、农行、广发行、邮政行、农商行)

温馨提示:现场办理生育津贴时最好携带出生医学证明(或死亡证明)和疾病诊断证明书的原件,以便快速核对。

(五)津贴发放:

参保人所在单位应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全额发放参保人生育假期间的工资(含各类津补)。职工享受生育津贴时,视同用人单位已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生育津贴高于职工本人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将高出本人工资的部分补发给参保人;生育津贴低于职工本人工资的,用人单位仍应按本人工资足额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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