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的分类

2022-08-30 09:07:14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下载word有问题请添加QQ:admin处理,感谢您的支持与谅解。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第一文档网# 导语】以下是®第一文档网的小编为您整理的《自由的分类》,欢迎阅读!
自由,分类



一、自由的分类

英国伯林——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 消极的自由——免于···的自由。伯林在“两种自由概念”中对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进行了界定,指出消极自由的含义是“我们一般说,就没有人或者人的群体干涉我的活动而言,我是自由的。在这个意义上,政治自由简单的说,就是一个人能够不被别人阻碍地行动的领域”因而,消极自由的本质就在于“不干预”即个人免于他人乃至国家的专断意志的干预。 哈耶克也有类似的论述,在他的《自由秩序原理》一书开篇所讨论的就是自由的问题。在他看来,自由指的是一种人的状态,“一个人不受制于另一个人或另一些人因专断意志而产生的强制状态,亦被称为个人自由或人身自由”,在此,自由是免于···的自由,仅仅涉及与他人的关系,在此自由观下,对于自由的侵犯只来自于人的强制,特别是来自政府等强制性权利道德强制。至于呢由于能力挥着其他方面原因造成的不能为或者受限制,如脚破了无法跑步,乃至经济上的贫困,道德上的自持等,都与自由观念无关。自由就是自由,不是平等、公平、正义,不是文化,也不是人类的幸福或平静的良心。

与之相对,积极自由“源自个人想要成为自己的主人的期望,我希望我的生活与选择,能够由我本身来决定,而不取决于任何外界的力量,我希望成为我自己的意志而不是别人意志的工具。我希望成为主体,而不是他人行为的对象,我希望我的行为出于我自己理性、有意识之目的,而不是出于外来的原因”。就积极自由来说,随着自我的不断扩张,实现自我的力量便越来越巨大,自由在此就不再是那种免于强制的状态或领域,而变成了自我控制、自我实现,是做···的自由。 关于两种自由的区分,显然没有考虑到自由不单纯是与不受外部强制有关,而且还与人的生命的自我操作有关。关于消极自由的定义,其错误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首先,即便是就不受强制来说,它只是谈到了外部强制,而忽视了心理动机问题,即自由与人的主观因素有关,如何克服人心理上的 各种因素对于自由的制约,这是重要的从主体实现角度看,自由即使没有外在的阻碍,也可能有内在的阻碍,免于外部强制的消极自由观念,显示是表面的和粗糙的。其次,无论是从人的生命的自由操作还是免于强制的心理动机来看,自由观念都需要自我的能动性,即判断一个人是否自由的最终裁定者任然是主体自己,是自我主动的判断动机,进行操作的能力,这样,消极自由是表面的描述,本质上是不存在的,真正的自由只能是积极的,积极自由才是自由的真实形态。 二、自由与法律

莱奥尼指出,事实上,自由并不仅仅是一个经济或政治概念,相反,自由是、并且首先可能是一个法律概念,因为自由必然涉及一整套复杂的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关于法律与自由的关系,有很多种不同的观点,有的甚至相互之间还是对立的,尽管如此,有一个基本方面是为几乎所有的理论家所接受的,那就是,法律与自由的关系,是一种客观性的社会关系,与人的行为有关,特别是与人的行为的规则、戒律或禁令有关。从法律史的角度来看,关于法律与自由的关系概括起来大致有这样三种不同的理论。 (一)禁止论

禁止论是一种源远流长的法律理论,它的基本观点是,法律是禁止性的命令,他基于其强制性而要求令行禁止。汉莫拉比法、摩奴法典、摩西十诫等都属此类。当然从完整的理论形态来看,禁止论最集中的体现在现代的法律实证主义之中。在这派理论来看,法律是官方制订和颁布的戒律或命令,与其他道德的、风俗的、文化的规范相比,法律作为一套系统的命令、规范、和禁令,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具有强制力。奥斯丁进一步认为法律是无限主权者或国家权威者的命令,以威胁为后盾并要求人们的服从。 按照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一旦法律被定义为禁止性的官方命令,那么法律与自由的关系就很清楚了,所谓自由,就是与法律无涉,或者说,在法律之内就咩有自由,自由就是摆脱法律

1






的约束,在法律的禁令之外才存在所谓的自由。从这个角度看,在法律沉默或空缺的地方,才是个人获得自由的地方,法律越少,个人自由的空间就越大,反之亦然。在法律未加规定的一切行为中,人们有自由去做自己理性认为最有利于自己的事情。按照这种逻辑,可以说人们在自然状态下获得了最大的自由,因为在那里,没有任何法律,每个人可以做她想做的任何事情,但是,这种与法律相脱离的自由观面临一个最大的挑战,那就是,人在自然状态下虽然是最自由的,但同时也是最不安全的。因此,霍布斯认为,为了生命安全,人们应该放弃绝对的自由,接受有限的自由,即接受法律这个枷锁,服从于国家的这个人为的巨大的约束。

总体来看,在禁止论中,把法律与自由无关视为一个基本前提预设,即便涉及这个问题,也主要是从消极自由的角度来看待,认为真正的自由是在法律规定之外的自主行为。 (二)意志论

意志论下的自由属于积极自由形态,意志论直接把自由与法律联系在一起,认为法律本身就是自由。意志论同样有着悠远的历史,古罗马法就处在意志论法律观的谱系中。

按照意志论,所谓法律就是人的主体意志的自由,自由不在法律之外,而在法律之中,或者说,就是法律之为法律的根本和依据。由于意志表现为嗯的能动性的力量,它注定是积极进取的,问题在于,是否任何一种意志都必然表现为法律,并体现出人的自由?其实只有理性的意志,或集体性的公共意志,才是真正的自由意志,才拥有法律的权利,才是真正的法律之自由或自由之法律。此后的所谓人们主权、国家意志等概念,说到底都是为了克服自由与法律内部的个别性差异的矛盾,寻求一种普遍性的自由。

卢梭依据这个理论提出“公意”的概念,就是试图超越个别人的意志和权利而实现一个能够把所有人都包含进去的普遍的意志。卢梭契约论的思想的关键是区分“公意”与“众意”,在他看来,众意只是一些散乱的个人意见,而公意则是普遍的意见,它既反映了个人的意志,又直接实现了普遍的认同,因此,公意使社会契约达成普遍的一致性。

前述禁止论把自由设定在法律之外,从而无法解决个人权利保障的法律本性,这里的意志论则把权利直接等同于自由意志,看上去似乎解决了个人权利保障的法律本性,但却又导致了另一个问题,即法律权利的界限问题。由于意志的本性是打破限制或无限制,一旦它转形为法律主体,就很难否定性的或消极的区分“我”与“你”或“他”的权利界限,特别是当这个“我”变为“大我”,即群体、阶级、民族、国家等概念时,原先的个人意志就变成了上述各种集体性的意志,法律就成为了敌视个人自由的东西。 (三)规则论

规则论把法律的本质定义为规则或权利边界本身,或者说,法律既不是命令也不是意志,就是规则,就是权利边界。萨维尼认为:“每个个人的存在和活动,若要获的一个安全且自由的领域,须确立某种看不见的界限,然而此界限的确立又须依凭某种规则,这种规则便是法律”。哈耶克提到:只有在明确划定人们各自的自由行动领域之边界的基础上人们才能在互不冲突的情况下运用自己的知识去追求自己的目标的那种认识,实乃是所有已知文明赖以发展的基础。

哈耶克这种法律规则论构成为英国普通法的基本精神,对此,哈耶克有时又称之为正当行为规则,依照哈耶克的观点,正当行为规则说到底可归结为一种基本的自由规则或产权规则,哈耶克一再指出,正当行为规则最终乃是对于私有产权的分解、调试和保护。

你我边界的划分实际上指的是法律规则为每个人的预期最大化实现所划定的一个合法与否的边界。在这个边界之内,人们可以最大化地追求自己的欲望,实现自己的价值,他在此是自由的,或者说,这是一个个人自我活动的私域空间,他的任何欲求都属于合法预期的范围,而在这个界限之外,就会对别人的合法预期构成危害,侵犯他人的私域范围,损害他人的权利。

2






在规则论中。自由属于法治下的自由,即强调法律为自由之基础,或者说,只有法律才为个人自由开辟了广阔的空间。人们在法律之下是自由的,但法律本身不是自由,不像意志论所认为的那样,法律本身不是自由意志之体现,也不像禁止论所认为的那样,法律意味着专权者的命令,在此之外才有自由。规则论强调,法律是一种分界,它通过划分权利的界限而保障自由,法律的界限到哪里,自由也就到哪里。因此,对于个人自由来说至关重要,没有法律之治,就没有权利的分界和保障,也就没有自由。由此可见,从规则论到法治主义、宪政,它们在保障个人的自由权利方面既有明显的内在一致性。

追求自由是全体人类几千年的愿望,可是它又如此之困难,多少人喊出了“不自由毋宁死”甚至为了自己牺牲了生命,为什么自由重要,为什么得到自由如此之困难,我们如何能够获得自由?自由的本义并不是为所欲为,而是能够生活在一个没有干涉你的自由的环境中,过来讲,真正的自由主义是,每个人不干涉别人的自由。于是,每个人都能够生活在没有干涉你的自由环境中,人人得到了最大的自由,这和孔子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是差不多的。

亚里士多德把法律和自由联系在一起,他说,法律不应该被看作和自由相对的奴役,法律毋宁是拯救。西塞罗有句名言:为了得到自由我们才是法律的臣仆。近代启蒙思想家洛克也认为,法律就其真正的含义而言,与其说是限制还不如说是指导一个自由而有智慧的人去追求他的正当利益···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马克思也指出,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

所谓法律自由,就是指一定国家的公民或社会团体在国家权力所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活动的能力,是受到法律约束并得到法律保障的,按照自己意志进行活动的权力。

法治的最终目的,就在于保障个人的合法权利,限制权利的滥用和权力专制,实现个人的自由,只要实在法忠实的体现道德法的人权精神,并且是由人民大众通过民主的立法程序指定出来的,它就既享有道德权威又享有政治权威,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均遵循它,由它来治理,便是所谓的法治。在法治之下,公民受法律的平等保护,并享有为任何不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自由,即法律下的自由。

3


本文来源:https://www.dywdw.cn/b169ea08a32d7375a4178083.html

相关推荐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