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民政部关于实施残疾孤儿康复工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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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民政部关于实施残疾孤儿康复工程的通知

【法规类别】医疗保健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卫医发[1995]38 【发布部门】卫生部(已撤销)民政部 【发布日期】1995.10.18 【实施日期】1995.10.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卫生部、民政部关于实施残疾孤儿康复工程的通知 (1995年10月18日 卫医发(1995)第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民政厅(局):

全国现有孤儿10万人,其中2万多人生活在社会福利机构,他们多是残疾孤儿,亟需有效的医治。近年来,北京、上海等地的许多大型医院,开展了医治当地社会福利机构残疾孤儿的活动,使一些残疾孤儿得到康复,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影响。为使全国更多的残疾孤儿得到医治,最大限度地改善残疾孤儿自理生活的能力,减轻他们的痛苦和社会的负担,卫生部、民政部决定在全国实施“残疾孤儿康复工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治对象 1 / 2










社会福利机构中具有康复可能的残疾孤儿。

二、参与单位

三级综合医院及三级专科医院;社会福利机构和民政系统生产康复用品的企业予以必要的配合。 三、实施时间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00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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