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政府采购活动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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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政府采

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政府采购 【发布部门】南京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4.05.24 【实施日期】2014.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市各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活动操作程序,规范政府采购代理行为,根据《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第18号令)、《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财政部第74号令)等法律法规,现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政府采购中的有关具体事项及要求通知如下: 一、依法发布政府采购信息

1、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应该发布的市(区)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在“南京市政府采购网”等上发布。市政府采购中心代理的采购项目信息由该中心负责发布;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的政府采购信息,江宁区、溧水区、高淳区、六合区、浦口区、化工园区等设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采购项目信息,市、区各单位组织的分散采购项目信 1 / 2








息等各自负责上网发布。

2、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主要内容为: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公告、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中标(成交)等评审结果公告、更正事项等。达到公开招标限额且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项目,采购人拟采用事前单一来源方式的,在报财政部门批准之前,由采购人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南京市政府采购网”等省级以上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上进行公示。

3、采购代理机构要建立信息发布复核制度。信息发布前要认真进行核对;信息在媒体上发布后需作出修改的,修改后应重新发布,确保各类信息公告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二、建立责任明确的内控机制

4、采购代理机构要强化对代理活动运转的内控制约。按照采购文件编制、项目评审、合同签订、履约监管、质疑受理等工作职能合理设置内部机构及工作岗位。设立内控工作岗位加强对采购项目的监督,制定采购活动稽核办法,进一步强化对采购项目事前和事中的监督。明确各岗位工作纪律要求,明确各操作环节的职责与权限,做到各操作环节权责明确、责任到人。

5、建立和完善代理机构内部保密制度。采购代理机构参与采购项目评审的相关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评审工作资料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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