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外地驻宁办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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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外地驻宁办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南京市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1990.04.14 【实施日期】1990.04.1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外地驻宁机构管理规定》(发布日期:199589 实施日期:199589日)废止

南京市外地驻宁办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一九九○年四月十四日)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与各地的横向经济联系,促进经济发展,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中央及国务院各部委下属局级单位,地、市级人民政府可在宁设立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可在宁设立联络处。

二、凡要求在宁设立办事处的,应持当地人民政府或地市级单位的公函向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设立联络处的向南京市经济协作委员会申请;并须注明办事机构的地址、级别、编制、负责人姓名、职务,经审批同意后方可设立。 1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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