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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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

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综治委[2011]10

【发布部门】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日期】2011.04.22 【实施日期】2011.04.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安部、司法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信访局、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

导意见》的通知

2011422 综治委〔201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政府法制办、公安厅(局)、司法厅(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卫生厅(局)、国土资源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局)、民政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信访 1 / 3










局、工会、妇联、共青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法院、检察

院、法制办、公安局、司法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民政局、信访局、工会、妇联、共青团,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中央领导同志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的意见》(中办发〔200946号)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现就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1. 坚持调解优先,依法调解,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作用。把人民调解工作做在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仲裁、诉讼等方法前,立足预警、疏导,对矛盾纠纷做到早发现、早调解。

2. 县(市、区)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平台与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信访部门及其他行政机关调解矛盾纠纷实现衔接,乡镇(街道)综治工作中心与驻乡镇(街道)派出机构调解矛盾纠纷实现衔接,村(居)调解组织与群众“一站式”服务窗口或警务室(站)调解矛盾纠纷实现衔接。通过县、乡、村工作平台,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联动机制,按照提高效率、便民利民的原则,对矛盾纠纷做到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归口管理、依法处理、限期办理,实现受理、登记、交办、承办、结案各个环节工作衔接,落实调解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2 / 3










3. 经人民调解组织、行政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

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司法确认程序、管辖的相关规定,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进行确认。调解组织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 4. 建立由各级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并纳入同级大调解工作平台。部门受理的矛盾纠纷,实行首问责任制,对依法属于本部门调解范围的矛盾纠纷,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调解,同时,将调解情况通报同级大调解工作平台;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调解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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