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国道G104线蕉城区八都岙村至金涵苗圃段改扩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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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国道G104线蕉城区八都岙村至金涵苗圃

段改扩建工程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法规类别】土地征用与有偿使用 【发文字号】闽政文[2018]154 【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8.07.04 【实施日期】2018.07.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国道G104线蕉城区八都岙村至金涵苗圃段改扩建工程建设农用地转

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8154号)



宁德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国道G104线蕉城区八都岙村至金涵苗圃段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请示》(宁政文〔201813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宁德市蕉城区境内农用地25.9838公顷(其中耕地10.9766公顷)、未利用地0.5312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蕉城区八都镇岙村村水田0.4573公顷、园地0.5706公顷、林地0.0039公顷、其他农用地1.263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795顷,金涵畲族乡濂坑村水田1.3113公顷、水浇地0.0292公顷、旱地0.5773公顷、园地 1 / 2








1.9379公顷、林地0.2926公顷、其他农用地0.3979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2.3056

顷、水利设施用地0.6227公顷、未利用土地0.2915公顷,琼堂村水田0.0759公顷、林0.0613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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