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出台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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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出台的政策

面对疫情,企业采取了多种途径的自救,而用好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缓解企业资金压力,有着积极的意义。

面对严峻形势的新冠病毒肺炎的预防和控制,近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出台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从疫病防治、物资供应、物资捐赠和复工复产等四个方面支持疫情防治。

所得税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疫病防治方面(2020年第10号)

1、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2、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






个人所得税。

二、物资供应方面(公告2020年第8号)

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需要说明的是,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而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含自建和购置的二手设备均可在企业所得税前一次性扣除;但融资租赁的设备不可以一次性税前列支。

需要提醒的是,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而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是否一次性税前列支,还有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如果目前企业亏损则不应一次性税前列支,而企业盈利则可以一次性税前列支。

三、物资捐赠方面(公告2020年第9号)

1、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2、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四、复工复产方面(公告2020年第8号)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其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

享受政策的条件是,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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