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贷监管细则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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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贷监管细则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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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去年1228日发布征求意见稿之后,824日,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正式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下文简称《办法》)

与此前征求意见稿相比,此次发布的《办法》就监管体制安排、机构定位等进行了更为明确的界定。而对于近期争议较多的资金第三方存管、信息披露细则等,在《办法》中仍是原则性要求,有待相关配套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首提 双负责制 银监会普惠金融部主任李均锋表示,在为期一个月的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来自在网贷机构、政府、研究机构、专家学者等各类意见300余条,对征求意见稿总体上还是认可的。他解释正式发布稿与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区别在三个方面:

一是正式文件中进一步明确了网贷监管体制的安排,明确了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 双负责 的原则。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网贷业务活动实施行为监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网贷的机构监管。

其次是对网贷机构的定位进行了进一步安排,明确网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经营网贷业务的金融信息服务中介机构,其本质是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同时,《办法》还明确了网贷机构作为信息中介、小额分散、服务实体以及普惠金融的本质。

第三是明确了由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从事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管理,并履行制定自律规则、经营细则和行业标准等职责。 对于首次提出的 双负责 原则,李均锋表示,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网贷机构的行为监管,按照事中事后监管的理念,行对业务活动、经营管理活动进行持续的、不间断的监管。同时负责跨区域、跨地区监管行动的协调和牵头。




此外,网贷机构作为非存款类机构,注册所在地的人民政府主要进行备案登记、风险预警、现场检查等职责。 双负责的体制责任是明确的,双方既有分工又有合作。 他说。 为了避免规则的发布对行业造成较大冲击,《办法》做出了12个月的过渡期安排,在过渡期内采取自查自纠、清理整顿、分类处置等措施。

李均锋表示,下一步将尽快发布网贷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网贷机构备案以及网贷机构信息披露等配套制度,完善网贷行业监管制度体系。同时进一步加强网络借贷行业的基础设施建设和自律组织建设。 借款余额设限此前有消息称,网贷监管将对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网贷机构及不同网贷机构的借款余额设定上限,受到较大的争议。而这一点也被最终证实。

根据《办法》中的规定:

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在不同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100万元;

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这一条款也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有较大的区别。 对此,李均锋解释,之所以作出这样的安排,首先在于网贷机构的定位是小额分散,是对传统金融服务的补充;其次,目前利用互联网渠道或云计算、大数据技术对大额资金需求进行风险控制,目前仍没有成功的经验。

另外,他表示,从其他国家网络借贷的发展情况来看,也都是定位于小额的要求。

李均锋认为,在前期调研中发现,一般而言, 做小额资产端的,多数风险控制都比较好,经营比较正常。做大额的,多数涉及到自融自保,多数涉及到期限错配或资金池,多数参与到房




地产等目前限制性的行业 ,背离了网络借贷本身的意义。 他同时坦言, 现存机构存在的多数不符合这个要求 ,办法发布后允许有整改和逐步回归的过程。

不过有网贷第三方人士向本报记者表示,如果短期内就要限额封顶,对于一些平台,部分优势借款人比较强势,不愿意麻烦,就可能会流失。

对方认为,借贷两端其实也都会有相应办法。平台方面,几家平台联合贷款;借款人方面,通过几个关联方借款,金额打散,只是会增加成本。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66月底全国正常运营的网贷机构共2349家,借贷余额6212.61亿元,两项数据比2014年末分别增长了49.1%499.7%。同时,截至2016年底全国累计问题平台1778家,约占全国机构总数的43.1%



1.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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