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会计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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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会计师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青海省交通医院财务管理,强化经济责任,规范财务行为,防范财务风险,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医院会计制度》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医院财务管理依据“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设置总会计师岗位。总会计师为医院副院长级行政领导成员,协助院长管理医院财务工作,直接由院长负责,并承担相应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第三条:总会计师应坚持原则,具有较高的政治素养和专业知识,廉洁奉公、诚信至上、遵纪守法,熟悉医院财务管理工作,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第四条:总会计师的任命必须取得省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认证资格,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工作经验.

第二章:总会计师的职责和权力

第五条:总会计师组织领导医院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参与重大财务经济事项的研究与决策,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组织领导本院的财务管理成本管理、预算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等工作;负责、参与财务风险管理、偿债能力管理,保护医院财产安全完整;负责医院财会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置,组织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责;加强财务会计管理基础工作,




组织制定相关财务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组织落实审计意见,监督执行审计决定。

第六条:总会计师统一管理医院的财务收支工作;重大的财务收支必须经总会计师报院长批准,一般的财务收支可以由院长授权总会计师审批.对重大决策和财经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内部控制制度实施监督检查;财务收支计划、成本和费用计划,信贷计划、财务专题报告、会计决算报表,须经总会计师签署。涉及财务收支的重大业务计划、经济合同、协议等建立由总会计师与院长联签制度;会计人员的任用、晋升、调动、奖惩,应当事先征求总会计师的意见。财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应当由总会计师进行业务考核;总会计师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度和有可能在经济上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有权制止或者纠正。制止或者纠正无效时,提请院长处理,院长不同意总会计师对前款行为处理意见的,总会计师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总会计师履职评估和监管

第七条:总会计师参加院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履职评估工作分为年度述职和任期履职评估。年度述职报告应结合年度财务决算工作和下一年度财务预算工作,就医院重大经济活动、财务状况、资产质量、财务风险、内控机制等全面报告履职情况,对总会计师在其中发挥的监督制衡作用精心评价,并提出改进措施;任期履职评估应当结合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对总会计师任职期间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估,包括会计核算规范性、会计信息质量,财务信息化建设,以及财务预算、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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