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信电器:远期外汇资金交易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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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远期外汇资金交易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经2018328日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资金 交易业务操作流程,提高公司防范汇率风险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远期外汇资金交易业务是指利用银行金融产品对外汇 资产进行保值,锁定或减少外汇相关财务成本的相关操作,以满足公司对汇率管 理需要的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业务和其他外汇衍生品业务。

第三条 公司开展的远期外汇资金交易业务以外汇保值为目的,不得超出经 营实际需要从事复杂衍生品投资。

第四条 公司从事远期外汇资金交易业务除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规定外,还应严格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远期外汇资金交易业务的风险控制

第五条 公司仅可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远期外汇 资金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开展远期外汇资金交易业务交易,不得与前述 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需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基于对公司未来收付款的预测,确 定远期外汇资金交易业务合约的交易金额,远期外汇资金交易业务的交割期间需 与公司外币回款或付款的预测时间相匹配。

第七条 公司涉及远期外汇资金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 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远期外汇资金交易业务合约情况、交割情况及外币 资金状况等与公司远期外汇资金交易业务有关的任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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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远期外汇资金交易业务的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远期外汇资金交易业务应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及其不时修订的相关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年 度可开展远期外汇资金交易业务最高额度,公司董事会负责年度交易最高额度内 具体远期外汇资金交易业务的审批工作,公司汇率风险管理小组应按照公司《外 汇资金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

第九条 公司汇率风险管理小组成员包括公司财务负责人、财务副部长或资 金主管、交易员及与远期外汇资金交易业务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十条 公司汇率风险管理小组各岗位职责权限如下:

1.交易员:结合公司业务需要,制订远期外汇资金交易业务交易方案、执行 交易指令,对已成交的交易进行跟踪和管理。

2.资金主管或财务副部长: 负责对交易员报送的方案进行一级审批,并负责 准备好到期交割所需资金,在交割到期前调拨外币资金到相应银行账户。

3.财务负责人:负责对交易员报送的方案进行二级审批。

4.资金调拨员:根据远期外汇合约的相关约定,在交割到期前调拨外币资金 到相应银行账户,准备好到期交割所需资金。

5.会计核算员:根据银行业务回单及其他业务凭证,进行外汇交易核对及相 关账务处理等财务结算工作。

第四章 后续管理和信息披露要求

第十一条 公司汇率风险管理小组负责对远期外汇资金交易业务台账进行 登记、管理,需分别设立登记和审核环节。

第十二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交易员应及时向汇率风险管理小组全体 成员及相关人员通报相关情况,由汇率风险管理小组进行分析并做出相关决策, 必要时需向董事会进行汇报反馈。

第十三条 公司开展远期外汇资金交易业务的情况应经董事会审议之后,定 期进行披露,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报告期合约浮动盈亏情况、持仓情况、风险 分析及控制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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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当公司远期外汇资金交易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 险,远期外汇资金交易业务出现亏损,金额达到或超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披露标准时,公司应在2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报告并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审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远期外汇资金交易业务的 开展情况进行审计,稽核交易及信息披露是否已经按相关制度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3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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