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新能源光伏、风力发电项目用地租赁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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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新能源光伏、风力发电项目

用地租赁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卫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1.01.17

【字 号】卫政规发〔20211 【施行日期】2021.01.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 正文



中卫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新能源光伏、风力发电项目用地租赁费收费标准的

通知



卫政规发〔20211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规范新能源产业用地行为,确保全市新能源产业健康发展,决定对我市沙坡头区新能源光伏、风力发电项目土地租赁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收取范围

沙坡头区辖区内新能源光伏发电项目的电池组件、列阵占地(永久性建设用地除外)以及风力发电项目风机基站用地。


二、收费标准

(一)光伏项目用地。

调整后的光伏项目用地收费标准:230/亩·年。 (二)风电项目用地。

调整后的风电项目用地收费标准:1MW风机0.3万元/.年,1.5MW风机0.4万元/.年,2MW风机0.5万元/.年,2.5MW风机0.6万元/.年,3MW风机0.7万元/.年。

(三)该标准暂定执行5年,期满后适时调整收费标准。 三、收费期限

202011日前取得用地手续的光伏、风力发电项目,土地租赁费到期未缴纳(或未完全缴纳),该日期之前的使用年期按原收费标准一次性收取租赁费;该日期之后的使用年期按新标准收取租赁费。202011日之后取得用地手续的光伏、风力发电项目土地租赁费按新标准实施,每3年收取一次租赁费。 四、其他要求

(一)202011日之前取得用地手续的光伏、风力发电项目用地,该日期之前未缴纳(或未完全缴纳)土地租赁费的,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中卫市税务局、国网中卫供电公司配合,于20216月底前完成收缴;该日期之后的土地租赁费,由市自然资源局与用地单位签订土地租赁协议,并会同市财政局依法依规按程序收缴。凡在20216月底前不按时缴纳租赁费的,录入企业征信系统公布。 (二)202011日之后取得用地手续的光伏发电项目用地,市自然资源局按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确定的用地范围(除去永久性建设用地),核定电池组件和列阵用地面积,与用地单位签订土地租赁协议,待用地单位向市财政缴清土地租赁费后,市自然资源局依法办理用地手续;2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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