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国家对于P2P业务的有关规定(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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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

目前国家尚未出台对P2P行业进行针对性监管的法律法规,目前银监会、国人民银行等监管层对P2P行业发布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及讲话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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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出处 银行等十部委2015718《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2015221号)

2015718日,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关于促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正式对外发布。日前,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指导意见》的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规定/表述

二、(八)网络借贷。网络借贷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个体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在个体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个体网络借贷要坚持平台功能,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网络小额贷款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小额贷款。网络小额贷款应遵守现有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定,发挥网络贷款优势,努力降低客户融资成本。网络借贷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问:《指导意见》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分工和基本业务规则是如何规定的?

答:《指导意见》提出,要遵循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科学合理界定各业态的业务边界及准入条件,落实监管责任,明确风险底线,保护合法经营,坚决打击违法和违规行为。

在监管职责划分上,人民银行负责互联网支付业务的监督管理;银监会负责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在内的网络借贷以及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监督管理;证监会负责股权众筹融资和互联网基金销售的监督管理;保监会负责互联网保险的监督管理。

此外,《指导意见》还规定了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和互联网信托、互联网消费金融应当遵守的基本业务规则。例如,个体网络借贷业务及相关从业机构应遵守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相关从业机构应坚持平台功能,不得非法集资

一、P2P监管要项目要一一对应,P2P机构不能建立资金池;

二、要落实实名制原则,投资人与融资人都要实名登记避免违反反洗钱法规;

三、要明确P2P机构不是信用中介,也不是交易平台,而是信息中介; 四、P2P应该有一定的行业门槛,对从业机构应该有一定的注册资本,高管人员的专业背景和从业年限、组织架构也应该有一定的要求; 五、投资人的资金应该进行第三方托管,不能以存款代替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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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9月举“2014联网金融创新上银监会创新监管部主任王岩岫:十大监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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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P2P机构不得为投资人提供担保,不承担系统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七、走可持续发展道路,不要盲目追求高利率融资项目; 八、P2P行业应该充分信息披露、开展必要的外部审计; 九、P2P投资者平台应该推进行业规则的制定和落实,加强行业自律的作用;

十、必须坚持小额化,支持个人和小微企业的发展,项目一一对应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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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1世纪资产管理年会上,中国银监会业务创新监管协作部副主任李志磊特地P2P业务提出六点原则

一是P2P机构是一个网上的信息中介平台,绝不是一个信用中介平台;

二是关于P2P公司的设立,要有一定的门槛,当然这个门槛根据实际情况。而且一定要是实缴资本,不是注册资本,或者没有到位的资金;

三是作为P2P机构,必须不能经手出借人和借款人的钱,必须是纯粹的独立的中介,这个钱可以交给银行作为托管;

四是对于出借人、借款人双方应当有一定资金额度的明确的限制和一定的规模,之所以鼓励互联网金融包括P2P的发展,看中它填补了我国现有金融市场的空白。如果说市场上面通过已经存在的金融机构很好的解决这种需求,也没有必要需要通过这种新设机构来解决。

五是要特别强调对于专业人才的要求,特别是包括这种有金融工作经历背景的,包括互联网工作背景的专业人才,都要有明确的要求。 六是关于P2P要打击那些假冒P2P因为现在出现问题的,都是冒着我们真地P2P的名义,不但给我们市场进行摸黑,而且造成了投资人的损失。具体的意见,将及时的进行发布。

第一,明定位:明确P2P机构服务社会小微融资需求的信息中介定位,为出借人和借款人提供信息服务的机构,自身不承担信用转换、期限转换、流动性转换的职能,不承担金融风险。因此,不能触碰红线

第二,不碰钱P2P机构应与客户资金严格隔离,实行独立第三方托管。P2P机构全流程不碰钱

第三,有门槛P2P机构应具备一定的从业门槛。例如,注册资本金、高管专业资质、组织架构、IT设施、风控能力、资金托管、审计安排等。

第四,重透明:面向出借人的充分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 第五,强自律:鼓励行业自律规定,及时推广行业最佳实践。 1 平台的中介性;

2 平台本身不提供担保;

3 不得将资金归集搞资金池; 4 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5

银监会创新部副主任杨晓军201482日在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圆桌上讲话

6

2014421日银监会非法集资部级联席会议主任刘张君:明确P2P四条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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