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口岸外轮供应企业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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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口岸外轮供应企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适应舟山口岸发展的需要,缓解目前外轮港口供应能力与市场需求的矛盾,克服和纠正外轮供应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确保口岸安全稳定和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新的政策出台前,在舟山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国家新的政策出台后,本《办法》停止执行。

第三条 外轮供应企业准入的基本条件

(一)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法人资格或法人代码证。(新办企业提供工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法人代码证待工商登记后报备)

()有完整的企业章程或合作协议书及企业组织机构设置。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一定规模的物料供应仓库,并提供办公场所和仓库的产权证或租赁协议。

(四)有齐全的业务作业、单证、票据、仓储、质量及安全管理制度,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口活动有关的企业单证账簿、单证规范》,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

(五)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许可证》 (六)申请从事食品供应的,应具有食品卫生检测能力或委托有资质单位检测。

(七)有相对固定的从事外轮供应的海上运输工具。租赁船舶合同期限必须在一年以上(含1)

(八)制定与经营规模和范围相适应的操作规范和事故应急预案。 (九)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业务员遵守国家法律,无犯罪前科,从业人员必须签订2年以上合法有效劳动合同,其中1人以上取得安全管理资格证,2人以上(含2)英语六级资格证书。所有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外轮供应上岗资格培训合格证书》和《出入境口岸食品事业人员健康证》,并提供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政审证明。

(十)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 第四条 外轮供应企业准入申报程序


(一)申请企业首先向工商部门进行名称预登记,持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有关申请材料分别向海关、边检、检验检疫、口岸办提出开展外轮供应业务申请,如果申请企业已经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可直接持有关申请材料分别向有关单位提出申请。

()海关、边检、检验检疫等单位依据各自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查验要求,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将审查意见反馈给企业,指导申请企业改进,符合准入条件的,向港务部门出具允许其准入的书面意见。

(三)由市口岸办组织从业人员上岗资格培训,经考试合格后统一发给《外轮供应上岗资格培训合格证书》

(四)港务部门根据海关、边检、检验检疫部门对申请企业开展外轮供应业务准入意见,依据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和外供企业准入的基本条件,对其开展港口外轮供应的资格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

(五)企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许可证》后,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核发营业执照,明确经营范围。

(六)企业在工商注册后,应完善各种制度、规定,并根据口岸各相关单位要求完成资料报备后,开展正式业务。

第五条 外轮供应业务操作流程

(一)供应企业接到相关外供业务后,首先填制《港口国际航行船舶用物料、伙食供船情况表》,具体列明所供船舶中英文名称、船舶国籍、船舶代理、物品名称、数量、价值、供船时间、地点及单证有效期。

(二)企业将供应的物料、伙食等具体事项告知外轮的船舶代理,并让船舶代理出具供应该票物料(食品)已知证明。

(三)供应企业和船舶(或船代)共同申请,将《港口国际航行船舶用物料、或是供船情况表》正本一式两份(附相关物料、伙食具体清单)、船舶代理相关证明及联审单先提交检验检疫部门审核,检验检疫部门(经审核决定是否采样检验,供应单位应按要求留样备案)同意并盖章后,再提交海关审核无误并加盖验讫章,最后报边检部门审核同意加盖“业务专用章”和在《联审单》上签字盖章后,检执勤人员检查《登轮证》《靠泊证》《联审单》和加盖边检“业务专用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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