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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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我校的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第一条 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全面负责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的审查授予工作。

第二条 具有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的本科专业须成立本专业学士学位资格审查小组,负责本专业学士学位的初审等工作。专业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由本专业党政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专家组成,一般以五到七人为宜。

第三条 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专业,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书面提出申请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经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省学位委员会审批备案。

1教学计划和课程设置科学合理,能保证学生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能使学生受到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训练。

2)在所设课程中,选择57门重要的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为学士学位课程。 3)把撰写毕业论文或搞毕业设计作为每个学生的必修课,制度完善,措施得力,管理严格,富有实效。

4)该专业教师队伍素质良好,职称结构合理,其中副教授以上教师不少于3人。 5)该专业图书资料比较齐全,能满足教师教学、科研和学生学习、撰写毕业论文的需要。

6)该专业实验设备比较齐全,实验开出率达到或接近部颁标准,并能满足学生进行毕业设计的需要。

第四条 学士学位由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授予,并上报省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五条 凡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择优授予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身体健康。 2)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其它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3)学位课程考核全部及格,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成绩在中等(含中等)以上。 4)外语课程参加省学位办统一组织的考试,成绩合格者。

第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不予授予学士学位。 1)有严重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言行者;

2)触犯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受到法律制裁和处分者; 3)因违犯校纪校规,受过各种纪律处分者;


4)在校学习期间,每不期连续旷课5天或累计旷课10天以上者; 5)在校期间累计有五门次课程(不含外语课)考核不及格经补考及格者; 6)因学业成绩不合格或因其它原因留降级者和重修者; 7)考试作弊或无故旷考者。

第七条 凡有特殊情况,可由本人写出申请,本专业学位资格审查小组提出意见,附有关证件、材料,报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决定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

第八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程序是:

由符合条件的成人本科毕业生提出书面申请,专业学士学位资格审查小组逐个审核全部学业成绩(包括学位外语考试成绩)、考勤情况、思想品德鉴定、受奖惩情况等有关材料,根据上述条件进行对照,按“授予”和“不授予”两种表式分别填写名单,报继续教育学院学位委员会初审,再由继续教育学院学位委员会报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评定。不授予名单中要注明不授予学位的具体原因,属于特殊情况的要另写专门报告并附必要的证件和材料。

第九条 经审查准予授予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士学位证书》并在学籍卡片上加盖“已授予××学士学位”印章,载入本人档案。

第十条 本细则由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从20039月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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