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业大学荣誉生导师制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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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业大学荣誉生导师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荣誉生导师制是浙江工业大学培养拔尖创新型人才、体现个性化培养要求的重要途径。根据《浙江工业大学荣誉生制度的实施办法》(浙工大发[2013]30号文)文件精神,为更好地发挥导师制的作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荣誉生导师一般由荣誉生所修专业相关学科的在职教师担任,要求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海外博士学位,一般应具有指导硕士研究生资格。

第三条 荣誉生导师制面向具有荣誉生身份的学生,从大二开始实施,导师与学生实行双向选择。每位学生配备1名导师,原则上1名导师所指导的同个年级荣誉生不超过3人。导师保持相对稳定,没特殊情况原则上不作调整。

第四条 荣誉生导师由健行学院和专业学院双重管理,享受双重待遇。

导师职责

第五条 详细了解学生的基本情况,引导荣誉生树立远大抱负、明确成才目标,培养学生严谨求实的学风和刻苦钻研、勇于创新的精神。

第六条 负责学生的专业培养指导,与学院共同制定学生的个性化培养方案。 第七条 负责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制定学生科研训练计划:安排学生参加研究生、学科的学术活动;以科研助手等形式参加实验室项目或课题研究;指导学生申报各类大学生科研创新项目立项及研究;指导学生参与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等活动;指导学生撰写学术论文、申报专利等。

第八条 指导学生毕业实习和毕业设计(论文)

第九条 给予学生发展方向的指导。根据学生的个性及特点,指导学生未来的发展方向,如在学生的升学、出国或就业方向上提出指导性意见及帮助。

第十条 定期听取学生学习、科研等情况汇报,并予以指导。

导师聘任及管理

第十一条 导师聘任。荣誉生导师由健行学院聘任后,专业学院按学院导师制(或毕业设计)管理进程予以聘任。

第十二条 导师管理及考核。健行学院按荣誉生导师的指导要求,对导师在学生专业培养、科研创新能力培养和学生发展方向等方面的指导负责管理;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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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面特别是学生实习、毕业设计等教学环节指导工作,按专业学院有关要求指导并由专业学院负责管理。健行学院和专业学院按各自规定考核导师,考核结果相互备案。

第十三条 导师待遇。荣誉生导师享受双重待遇,享受相关专业学院学生导师(或毕业设计指导教师)的待遇(如教学工作量、酬金等),及健行学院导师指导津贴。

第十四条 在荣誉生培养中作出卓越贡献的优秀导师,学校授予由校长签发的“浙江工业大学健行荣誉导师”称号,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健行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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