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预案管理办法88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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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预案管理办法88号令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应急管理条例》,为加强应急预案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一、应急预案编制

1.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或本单位情况,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确保应急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2.应急预案编制应当立足于本地区或本单位的安全风险和应急需求,充分考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以及环境保护等问题。 3.应急预案编制应当遵循全民参与、科学决策、信息共享、协同作战的原则,充分考虑社会资源的利用和社会力量的支持。 二、应急预案审批

1.应急预案应当经过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 2.应急预案审批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程序规范、公开透明、依法依规的原则。 三、应急预案实施

1.应急预案实施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决策,协同作战,确保应急工作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2.应急预案实施中应当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充分利用社会资源,确保应急工作的全面覆盖和有效实施。

3.应急预案实施过程中应当注意信息共享,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应急情况,确保上下联动,形成合力。 四、应急预案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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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急预案实施后,应当对应急工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提出改进意见。

2.应急预案评估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开透明、综合评价的原则。 3.应急预案评估结果应当及时报告上级应急管理部门,为应急预案的不断完善提供参考。 五、应急预案保密

应急预案属于国家秘密,应当严格保密,对外不得泄露。对于违反保密规定的个人或单位,应当依法处理。 六、附则

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本办法解释权归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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