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印发《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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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印发《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的通知 (建房1998102) 为了保障住房消费者的权益,加强商品住宅售后服务管理,促进住宅销售,决定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商品房销售中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现将《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建设行政(房地产)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管理,在商品住宅销售中明确质量责任,确保商品住宅质量。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要结合《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实行,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的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对施工及材料、构配件和设备采购的管理,使用优质产品,并明确与设计、施工、监理、材料、构配件、设备供应等相关单位的质量责任。

三、《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印制,各地建设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住宅质量保证书》的样本。 一九九八年九月一日 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 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住宅质量管理,确保商品住宅售后服务质量和水平,维护商品住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的商品住宅。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用户交付销售的新建商品住宅时,必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的,保修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用户交付商品住宅时,应当有交付验收手续,并由用户对住宅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签字认可。用户验收后自行添置、改动的设施、设备,由用户自行承担维修责任。

第八条 《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当对住宅的结构、性能和各部位(部件)的类型、性能、标准等作出说明,并提出使用注意事项。一般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 开发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委托监理的应注明监理单位;

2 结构类型;

3 装修、装饰注意事项;

4 上水、下水、电、燃气、热力、通讯、消防等设施配置的说明;

5 有关设备、设施安装预留位置的说明和安装注意事项;

6 门、窗类型,使用注意事项;

7 配电负荷;

8 承重墙、保温墙、防水层、阳台等部位注意事项的说明;

9 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第九条 住宅中配置的设备、设施,生产厂家另有使用说明书的,应附于《住宅使用说明书》中。

第十条 《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在住宅交付用户的同时提供给用户。


第十一条 《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以购买者购买的套()发放。每套()住宅均应附有各自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住宅使用说明书》中对住户合理使用住宅应有提示。因用户使用不当或擅自改动结构、设备位置和不当装修等造成的质量问题,开发企业不承担保修责任;因住户使用不当或擅自改动结构,造成房屋质量受损或者他用户损失,由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其他住宅和非住宅的商品房屋,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从199891日起实施。


本文来源:https://www.dywdw.cn/8b63243d580216fc700afde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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