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案例7性别歧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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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案例7性别歧视案



教教事例 7:性别鄙视案

【事例体现】

1999 11 月,某市国家税务局到各高等院校公布招聘通知,招聘应届大学 本科毕业生到该局工作,所需专业为计算机、法学、会计,此中该局法制处需要法学毕业生两名,招聘要求是:只需男生,不要女生。在校时期成绩优异,英语经过六级。 A 大学法学 1996 级本科生刘某看到招聘通知后,以为自己切合除招聘通知中第一条之外的全部要求。并且她特别盼望到税务机关工作,于是前往报考,可是税务局人事处工作人员告诉她法制处不要女生,刘某以为税务局的行为违犯了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男女同等原则,要求税务局纠正自己的错误行为。



【事例评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



33 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眼前

一律同等。 ”这是我国宪法例定的基来源则,是社会主义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 也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益。税务局作为国家机关,本应恪守宪法和法律, 严格依法做事,却在招聘公事员时公开违犯男女同等原则,剥夺了女生同等竞 争的资格,这是与宪法和法律相悖的。别的,税务局的行为入侵了刘某的劳动



权。我国宪法确定的 “尊敬和保障人权原则 ”就是指 “人作为人享有和应该享有的



基本权益 ”,包含 “公民在社会经济文化方面的权益 ”,税务局在招聘通知中宣布



了所需毕业生的条件,法制处的工作女生完整有能力胜任,所以税务局的这项



要求违犯了法律的规定,组成了对刘某劳动权的入侵。

【教课建议】

第一,本事例可用于第二节第一目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中“我国宪法的基来源则 ”的教课。



第二,经过对事例的叙述,依照宪法进行评析,使学生掌握宪法对于 “尊敬和保障人权原则 ”的理解,并指引学生学会利用法律来剖析、解决社会现实问



题,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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