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我市免费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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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我市免费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

【法规类别】义务与基础教育 【发文字号】深府[2008]74 【发布部门】深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4.24 【实施日期】2008.04.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我市免费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

(深府〔20087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免费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粤教发电〔20089号)精神,我市从今年春季学期起实行免费义务教育。为切实做好免费义务教育工作,促进教育公平,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行免费义务教育的重要意义

实行免费义务教育是一项涉及面广、影响深远、任务繁重的工作。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要从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广东省第十次党代会精神,关注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统一认识,高度重视,切实做好我市免费义务教育工作,让市民分享改革 1 / 2










发展成果。要根据我市及各区实际,研究制定实施细则,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协同配合

和监督检查,认真抓好免费义务教育各项工作的落实。要进一步完善我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不断加大教育投入,加快教育事业发展。 二、深圳市义务教育免费对象

根据粤教发电〔20089号和《印发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 》(深府〔2005125号)精神,确定我市义务教育免费对象为: (一)在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并取得学籍的深圳市户籍学生;

(二)符合广东省和深圳市有关政策规定,在我市接受义务教育并享受深圳户籍待遇和取得学籍的学生;

(三)符合深府〔2005125号规定的就读条件,在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并取得学籍的市外广东省户籍学生和省外内地户籍学生。

第(三)类免费对象中的“省外内地户籍学生”从今年秋季学期起享受我市免费义务教育,春季学期仍按物价部门规定的原收费标准缴费入学。已在我市接受义务教育但不属于上述三类免费对象的学生,暂不纳入免费义务教育范围,仍按物价部门规定的原收费标准缴费入学。

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招收和变相招收复读生。复读生不予免费。 三、深圳市义务教育免费项目、标准及经费来源 (一)免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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