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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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

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法规类别】增值税营业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发文字号】财综[2012]96

【失效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

管理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12.12.03 【实施日期】2012.12.0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补

充通知

(财综[2012]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20128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68号),对试点地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征收对象及征收标准、缴纳时间和地点等作了规定。为使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过程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工作顺利实施,现就有关问 1 / 2








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财综〔201268号文件第二条计算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销售额,为纳税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试点地区或非试点地区的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允许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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