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高速公路电子收费业务办理章程

2022-10-24 20:47:19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下载word有问题请添加QQ:admin处理,感谢您的支持与谅解。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第一文档网# 导语】以下是®第一文档网的小编为您整理的《辽宁省高速公路电子收费业务办理章程》,欢迎阅读!
辽宁省,业务办理,章程,高速公路,收费

辽宁省高速公路电子收费业务办理章程

第一部分 辽通记账卡办理章程

第一条 为提高辽宁省高速公路通行能力,方便用户通行,改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以下简称“通行费”)结算方式,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作为辽通记账卡的发行方,委托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中国银行辽宁省分行(以下简称“省建行”/“省中行”)作为代理发行方,面向社会发行辽宁省高速公路电子收费辽通记账卡,为规范辽通记账卡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辽通记账卡面向社会发行,卡内记载用户信息,是用于车辆在高速公路出口缴纳通行费的专用IC卡。辽通记账卡具有记帐功能。

用户需将辽通记账卡与车牌绑定,与车牌绑定的辽通记账卡只限绑定车辆使用。辽通记账卡可实现在人工车道非现金支付通行费;也可配合电子标签使用,实现在ETC专用车道不停车通行并支付通行费。

货车用户只能办理辽通记账卡(不办理电子标签,只用于人工车道非现金收费),客车用户可以办理辽通记账卡与电子标签配合使用的形式。

第三条 按照方便用户的原则,省建行/省中行负责辽通记账卡的发行、充值、挂失、换卡、销卡、查询业务。用户车辆通过辽宁省高速公路出口时,使用辽通记账卡缴纳通行费。高速公路通行费和收费标准按国家和辽宁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用户需向辽通卡账户内预存通行费,其车辆在通过高速公路收费站时,系统根据通行记录在账户中扣除当次通行费, 当记账卡账户余额为零或透支时,该账户内所有记账卡将不能付费使用,用户须用现金支付通行费.

第五条 用户充值时,发行网点按充值的同等金额开具高速公路通行费收据,车辆在高速公路出口缴费时不再获取通行费收据。

第六条 安装电子标签的客车用户,可配合辽通记账卡任意选择通过ETC用车道、人工收费车道和自助发卡车道方式通行高速公路。仅持有辽通记账卡的用户(车内无电子标签),只能在人工收费车道上采用非现金支付通行费方式通行。目前可通行范围为辽宁省境内所有已开通高速公路,未来可在我省与其他省、市联网的高速公路上通行并缴纳通行费。

第七条 首次办理辽通记账卡的用户须向账户内一次性预存足够的通行费,保证其额度不低于1000/车,客车用户可免费获赠电子标签(含辽通记账卡)并免费安装。每辆车只免费赠送一次并安装一只电子标签,如发生丢失或人为损坏需要补办电子标签时应缴纳工本费300元,货车用户不赠送电子标签。

第八条 用户应妥善保管辽通记账卡,如有遗失、损坏等情形,用户可凭有效证件及辽通记账卡号到建行/中行发行网点办理注销手续并领取新卡,领取新卡时需缴纳工本费20元。辽通记账卡在注销后24小时内所发生的通行费,均由客户承担。

第九条 用户可持辽通记账卡到建行/中行发行网点进行充值,账户内资金不计利息。

第十条 用户如遇到ETC专用车道电子支付系统故障等情况导致不能正常使用辽通记账卡时,应通行人工收费车道,并使用辽通记账卡实现非现金缴纳通行费。

第十一条 用户在高速公路收费站区就电子不停车收费相关事项发生的争议,应与所在收费站联系协商解决,协商未解决的向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咨询投诉电话进行投诉。

第十二条 用户对辽通记账卡交易记录有异议的,应自争议交易之日起30日内向银行方或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提出。

建设银行咨询投诉电话:95533 中国银行咨询投诉电话:95566 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咨询投诉电话:96199


第二部分 电子标签办理章程

第十三条 电子标签的定义 (一)电子标签是记载车辆信息并和车道专用微波通讯设备进行短程通讯和信息交换的车载设备。

(二)电子标签须与辽通记账卡配套使用,车辆通过收费站ETC专用车道时,可实现不停车电子缴费。

(三)电子标签与登记车辆为唯一对应关系,一车一标签、专车专用。 第十四条 电子标签的发行 (一)任何同意本协议内容的具备道路通行能力的个人或单位均可成为电子标签的用户。

(二)用户同意提供高速公路管理局所要求的办理电子标签需要的材料,保证所提供的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合法。高速公路管理局承诺对用户提供的材料信息保密。

第十六条 电子标签的使用 (一)用户应按照本协议及其他相关规定正确使用电子标签。在配合辽通记账卡使用时,应遵守ETC电子支付相关章程。

(二)用户不得篡改、伪造或者以其他方式破译电子标签以逃缴通行费。 (三)电子标签由高速公路管理局专业人员安装。用户不得以任何方式转移到其他车辆使用,否则因此造成的标签失效、通行费差异等情况,用户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四)由于车辆防爆膜会影响电子标签的使用效果(如会降低交易成功率)建议用户在电子标签安装人员指定位置自行割掉防爆膜(边长约10cm*7.5cm若用户选择不割开防爆膜,由此带来的影响及后果由用户自行承担。

(五)装有电子标签的车辆通过ETC专用车道时,应按现场限速标志规定速度行驶。

(六)车辆驶入交易区会完成自动收费。当车道前方有车辆停留时,应与前车保持10米以上距离,以防止误交易的情况发生。

(七)电子标签不得私自拆卸,辽通记账卡需要正确插入电子标签,否则车辆通过ETC车道时无法实现正常交易。

(八)用户应妥善保管电子标签,注意防潮、防水、防强磁。 第十七条 电子标签的更换与维修。 (一)电子标签自办理之日起两年内出现非人为损坏的,由高速公路管理局免费维修;出现人为损坏或办理时间超过两年,标签损坏无法使用的,高速公路管理局正常收取维修费用。

(二)电子标签使用有效期为五年,自办理之日起开始计算,使用期满后标签将自动失效,用户须到发行网点免费进行有效期延长激活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十八条 其他事项

(一)用户认可和接受高速公路管理局所提供的电子收费系统的服务方式,用户理解并接受使用辽通记账卡进行缴费,因不可抗力或者非高速公路管理局原因影响用户正常通行的,高速公路管理局不承担责任。

(二)以上内容如发生变更,高速公路管理局在其客户服务网点以张贴通告的方式通知用户,或以其他方式发布通告。



本人已仔细阅读以上章程内容,确认无误并同意遵守。

(加盖单位公章) 用户签字:


本文来源:https://www.dywdw.cn/7a1ee451c57da26925c52cc58bd63186bdeb9299.html

相关推荐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