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辛普森案看排除证据原则和品格证据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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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辛普森案看排除证据原则和品格证据原则

从辛普森案看排除证据原则和品格证据原则

作者:赵亚然

来源:《法制博览》2014年第02

作者简介:赵亚然(1992-),女,汉族,河南鹤壁人,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刑法。

【摘要】震惊全球辛普森(Orenthal James Simpson)杀妻案最终被判无罪,这场历时数月的审判引来20世纪美国社会及以及全球的巨大争议。这场全球媒体瞩目的世纪审判,将美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原则体现的淋漓尽致,尤其是非法证据排除原则和品格证据原则。 【关键词】辛普森;证据排除原则;佛曼;品格证据原则

有人说辛普森案子的胜诉要感谢种族主义的影响(12位陪审团中有9名黑人,关键证人佛曼是一名种族主义者),也有人说这是金钱诉讼的结果(辛普森花重金打造梦幻律师),也有一些人说这体现了美国的司法制度的不公正和司法腐败,但其实并非如此。无论是认为辛普森无罪的黑人还是认为其有罪的白人,都认为辛普森受到了公正的审判。 实际上,辛普森的胜诉体现的是美国司法制度尤其是证据制度的胜利,在程序公正方面更是引起其他国家对诉讼制度的反思。根据美国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控方需要举出充足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有罪,而且控方需要证明到可以排除所有合理的怀疑的程度。如果控方的合法证据,不能够完全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那么,辩方不需自证其罪(这也是美国宪法中所规定的人权)。所以,在审判过程中,辩方律师的重点是针对检察院提出的证据,找出其中不合法或者令人怀疑的漏洞。在辛普森杀妻案中,辩方律师便很好的运用了美国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使警方找出的众多证据无法达到可以认定辛普森杀妻罪成立的事实标准。在这一场世纪大审判中,证据的决定作用不可忽视,也体现了美国刑事诉讼的诸多证据原则,而排除证据原则和品格证据原则是在辛普森一案中对起决定作用的证据进行判定的重要依据。 首先是排除证据原则。在美国刑事诉讼中有审前听证,即由法官决定哪些证据有效,哪些证据可以呈堂,被否定的证据陪审团是看不到的。辛普森一案中有一个关键的证据就是警察在其家中获得的证据是否合法。辛普森的辩护律师在审前听证中便向断定证据是否可以呈堂的伊藤法官提出,在妮可遇害的当晚,警察在没有搜查令的情况下在辛普森家中找到的带血的手套和其他证据是不合法的。这是因为宪法修正案的第四条规定:人人具有保障人身,住所,文件及财物的安全,不受无理之搜索和拘捕的权利;此项权利,不得侵犯;除非有成立的理由,加上宣誓或誓愿保证,并具体指明必须搜索的地点,必须拘捕的人,或必须扣压的物品,否则一概不得颁发搜捕状。这是美国证据制度中非法证据排除原则的很好体现,以不合法的手段获得的证据,无论其证明力如何,都是不可能作为合法证据被陪审员看到的。这充分体现了美国司法制度中的程序正义。但是为了实体正义,打击犯罪行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逐渐建立了一些例外,其中第一条是善意的例外,也称为真诚相信的例外。如果警察真诚地相信自己是




从辛普森案看排除证据原则和品格证据原则

在合法地执行搜查、扣押等活动,即使该搜查、扣押行为在事后被确认违法,因此获得的证据也不在排除之列。另外还有独立来源的例外、必然发现的例外、微弱联系的例外(也称为洗净的例外)、附带使用的例外。在本案中,伊藤法官最终裁定,案发当晚在辛普森家里发现的证据都是可以呈堂的合法证据,这是因为作为证人的警察佛曼说自己是因为担心辛普森及其孩子的安全问题才去其家中一探究竟,并不是基于对犯罪嫌疑人的证据搜寻。而当警察到达现场之后在辛普森的家门前和汽车门上发现血迹,以为里面也有人遇害。在这种紧急状态下,为了保护美国公民的安全,这才进入他的住宅以防万一。不料在辛普森家中发现血手套和其他证据,而正式的合法搜查更是在去的搜查令之后的。所以,其证据取得的程序是完全符合美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的。而伊藤法官最终裁定证据是合法的,也是根据排除证据规则善意的例外这一点。

而对辛普森的胜诉起决定作用的一个证据原则就是品格证据原则。美国联邦刑事诉讼的证据法和判例都规定,如果出庭证人的品格被证明有缺陷,则证人呈堂的某些证词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在本案中,警察佛曼的证言不仅决定了其在辛普森家中搜集到的证据是否合法,是否具有证明力,也决定了控方的证据能否在事实和逻辑上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从而排除合理的怀疑。辛普森的律师正是意识到了这一点,才能倾尽全力在其他州的一位女作家那里找到扳倒警察佛曼品格的关键证据。辩方律师这一种族牌的使用恰到好处(陪审团中有9名黑人),几乎使检方丢失了之前建立的优势。警察弗尔曼在为搜集的证据合法性作证时,表示从未使用黑鬼这样的词,更否认自己是个种族主义者。然而在他与一位女作家的录音电话中(辩方搜集的质疑其品格的证据,而任何对被告有利的证人是必须出庭的),他多次使用了黑鬼个词,虽然最后呈现给陪审团的录音只有短短的一部分,但足以表明他日常生活中是一个绝对的种族主义者。录音的爆出与他初审义正言辞的宣誓形成了鲜明的对比,他作为证人已经出现了严重的资格危机,控方的关键证人几乎失去了证明力。而当他被辩方质证:在此案中你有没有栽赃和假造证据的时候,他的回答是:我要求引用我的宪法第五修正案权利(人民不得被强迫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自证其罪)。由于佛曼的品格问题,检方在之前审判之中提出的合法证据便遭到了极大的怀疑,这正是检方失败,审判被判无罪的关键所在。

辛普森的梦幻律师团运用毒树之果原则想要排除警察在未取得搜查令的情况下在辛普森家中搜集的证据,虽然证据最终被裁定为有效,但是已经给检方带来了很大的压力,在一些重要证据的操作合法性上也引来了巨大的争议。而辩方最终使用的品格证据原则,使检方的关键证人警察佛曼的证词的有效性遭到质疑。也许这个审判烙上了种族主义的烙印,但是这仍是一场公正的审判,这体现的是美国司法制度的胜利。 参考文献:

[1]董健军.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J].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20103. [2]林达.历史深处的忧虑[M].二版.北京:三联书店,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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