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下铁道建设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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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下铁道建设管理规定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广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4.01.13 【实施日期】1994.01.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广州市地下铁道建设管理规定

(一九九四年一月十三日 广州市政府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地下铁道建设的管理,保证地下铁道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省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管理以及征地拆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广州市地下铁道(以下称地铁)建设工程,是本市自筹资金建设的社会效益型的重大市政工程,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不同的职责分工,支持和配合地铁工程建设。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应服从和支持地铁建设,不得设置障碍,影响地铁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广州市地下铁道工程建设指挥部,负责地铁工程建设重大问题的决策。其设 1 / 3










立的办公室(以下称地铁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本市地铁建设工程的日常指挥协调工作及

地下铁道工程建设指挥部委托的其他事项。

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以下称地铁总公司)负责组织实施本市地铁建设。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地下铁道建设”,包括地铁建设工程、辅助工程及其地下铁道沿线建设规划范围内的综合开发。

第二章 地铁建设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五条 广州市人民政府在市计划委员会设立广州市地铁工程建设资金协调办公室(以下称地铁资金协调办公室),负责组织地铁建设资金的筹集、运用、增值和还贷,并对地铁建设资金实行宏观管理。地铁资金协调办公室在市财政局设立地铁工程资金专户。

第六条 地铁建设资金实行多渠道筹集的原则。 (一)土地有偿使用收益。

(二)经市政府批准,由市计委负责通过向社会和有关部门筹集的地铁建设资金。 (三)由市计委负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报经国家批准地铁总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方式筹集的地铁建设资金。

(四)由市计委、市外经委负责通过利用外资筹集的地铁建设资金。

第七条 地铁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市计委、市建委审查确定地铁建设工程总投资。 地铁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市计委审批地铁工程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地铁指挥部办公室可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会同市计委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作出调整。

市地铁总公司应根据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及工程进度编制资金的年度使用计划报地铁指挥部办公室审核。 2 / 3










地铁资金协调办公室根据经批准的资金使用计划,按月通过地铁工程资金专户进行划拨。

第八条 地铁建设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地铁总公司的资金使用情况,应接受市政府委托的“地铁财务监控小组”的指导、监督和审计。

第九条 地铁建设工程需缴纳的各种税费,在本市权限内可免的,应当予以免收;可减的,应减至最低幅度。具体办法,由地铁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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