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律援助之社会向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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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律援助之社会向度

作者:施利波

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8年第04

要:现阶段,随着时代的快速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刑事法律援助的改革发展。通过深入研究分析我们发现,政府主导下的刑事法律援助存在着法律援助律师垄断以及法律援助服务外包的现象,这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结构的失衡。刑事法律援助的最根本目的就是要加强私权保护,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不仅需要政府的主导,更离不开政府的扶持。本文着重分析了刑事法律援助的社会参与及其竞争效应,旨在促进刑事法律援助的良好发展,希望能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关键词:刑事法律援助;社会向度;政府主导;政府扶持 一、刑事法律援助的社会参与及其竞争效应

按照我们以往传统的观点,现代法律援助制度,主要是借助于国家责任来实现的。简单来说,主要表现在相关法律援助的立法、法律援助机构以及相关人员的设置、援助经费等。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发展至今,经历了从无到有,再经历试点到正式确立,其中无不渗透着国家责任的关怀。因此,我们也可以将其称作为政府主导模式。政府主导模式,赋予了法律援助形式上的合法性和制度性,并且所需要援助的案件数量呈现出快速上涨的趋势。与此同时,由于加大了在资金、人力资源等各个方面的投入力度,这也就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法律援助的力度,进而带来认知维度的融合。

二、政府主导模式与政府扶持模式比较

法律援助在进入到社会公共话语体系的过程中,吸引了非常多的社会期待,但是在这一模式之下,也逐渐呈现出法律援助律师垄断以及法律服务外包的现象,这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援助案件的质量,而且还极大降低了社会信任度。通过深入的研究分析我们发现,政府主导模式之下的法律援助改革所取得成效并不理想,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领导的意志以及经费因素的影响,进而导致了边际效用的递减。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就需要非政府力量的支持,在这里我们需要指出的是,这并不意味着就可以将国家责任免除,具体来说,就是将以往由政府主导变为政府扶持,国家以一种监督指导者的身份,来管理法律援助队伍,最大限度的发挥着其价值作用,并在资源优化配置的基础之上,全面促进效益的提高。 1.社会机构

现阶段,我国的法律援助事务主要是由政府法律援助机构完成的。作为法律援助中心,是有权利对所管辖的范围内的形式法律援助进行裁决的,并且可以在法律援助律师垄断以及法律服务外包之间有所作为,但是在这其中就不可避免会掺杂相关的利益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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们可以通过增加法律援助机构的社会元素的方式,来保障其独立性。一种方法就是通过设置相应的刑事法律援助机构,进而实行法律援助机构和律师事务所双轨制,但是,这其中需要雇佣相应的社会律师。另外一种方法就是在通过扶持当前的社会法律援助机构,进而帮助其发挥出更大的作用。但是在这里我们需要指出的是,无论选择哪一种方法,现有的法律援助中心都应当推进案件的参与,并转向政策的制订以及业务的培训等相关扶持角色。 2.社会资金

不得不说,辩护质量的法律培训以及辩护资源都需要经费的大力支持。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选择一种更为合理的方法。首先,是通过合理的分配法律援助经费的方式,全面提高办案经费的比例。现阶段,办案经费大约占总经费的百分之三左右,再加上刑事案件受损比例大约为百分之二,也就导致了刑事案件的总办案经费只占法律援助总经费的百分之六左右。在这种情况下,大部分的经费都流入了机构。其次,是可以利用公积金来吸纳更多的社会机构、企业、人员加大投资力度。我们要想吸纳更多的资金,就需要我们展现出形式法律援助的社会意义及价值,进而引起更多人的关注,并获得更多的支持,促进形式法律援助的良好发展。在这种情况下,并没有使国家责任完全免除,政府所承担的主要责任就是对经费进行审计。 3.社会律师

我们都知道,刚刚步入该行业的年轻律师,并没有稳定的案件处理,因此,在律师事务所提供的很多的案件当中,就不乏大量的法律援助案件。但是,法律服务外包的案件并没有较高的激励机制,这也就使得很多的年轻律师并没有投入大量的精力来处理,因此也就无法保证辩护质量。但是,社会化的形式法律援助机构却为广大的年轻律师们,提供了大量的就业渠道,律师们再也不用愁找不到案源,律师们通过长时间的办案,能够积累大量的经验,进而树立良好的口碑,当然,这也是需要一定的报酬来加以保障的。由政府主导转变为政府扶持的模式,使得法律援助律师有了更好的上升空间,两者并不是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关系,而是上级政府给予了法律援助律师更多的扶持和激励,进而使得法律援助律师,能够更加全身心投入到刑事案件的援助当中,切实提高案件辩护质量。 4.社会评价

在这里我们需要指出的是,由政府主导转变为政府扶持的模式,并不意味着政府完全抽离,而是转变为一种适当的扶持方式,进而充分激励法律援助机构以及援助律师能够形成一种更加市场化的竞争,当然,这一竞争的标准就是社会评价,评价的主体地位仍然是左右评价接轨的最重要因素。 三、结语

将评价的权利让予社会,其评价结果必然会更让人信服。通过这样的方式,来构建更加科学、完善、规范的社会机构、资金、律师,评价参与竞争下的政府扶持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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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刘方权.刑事法律援助实证研究[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601

[2]顾永忠,杨剑炜.我国刑事法律援助的实施现状与对策建议——基于2013年《刑事诉讼法》施行以来的考察与思考[J].法学杂志,201504

[3]刘子曦.法治中国历程——组织生态学视角下的法学教育1949-2012[J].社会学研究,201501 作者简介:

施利波(1978.10 ),男,汉族,宁波慈溪人,本科,三级律师,研究方向: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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